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与域名相关的商标权利纠纷及其解决 被引量:3
1
作者 郝一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23-28,共6页
与域名相关的商标权利纠纷本质上乃是合法商标权利的竞合,其体现着网络环境下商标权所应具有的共享性。能否妥善将此纠纷加以解决,不仅关系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稳定,而且对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起到深远影响。"域名共享纠... 与域名相关的商标权利纠纷本质上乃是合法商标权利的竞合,其体现着网络环境下商标权所应具有的共享性。能否妥善将此纠纷加以解决,不仅关系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稳定,而且对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起到深远影响。"域名共享纠纷解决机制"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其不但可以使商标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而且还可以使域名的商业价值真正实现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权利纠纷 域名共享纠纷解决机制 共争挂
下载PDF
以二元标准重构商标侵权判定方法 被引量:1
2
作者 郝一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11-119,共9页
商标侵权判定方法直接关系到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深刻影响有序而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建构。基于司法审判模式及现实背景的差异,我国不可直接移植美国的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定法,而应以二元商标侵权判定法为基础重构我... 商标侵权判定方法直接关系到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深刻影响有序而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建构。基于司法审判模式及现实背景的差异,我国不可直接移植美国的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定法,而应以二元商标侵权判定法为基础重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规范,即只有当被诉标识与在先商标在外观上构成客观相似,且会使消费者对两者的关系产生混淆时,才能判定被诉标识侵权成立。这一判定法既可以保护在先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赋予了后来者正当竞争的空间,同时也可在我国的司法模式下充分保证判决的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对商标侵权纠纷的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可能性判定法 二元商标侵权判定法 法律移植 商标法 在先权利
下载PDF
现行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之审视 被引量:3
3
作者 郝一丁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3期39-45,共7页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对纳税争议诉讼所设置的"双重前置"制度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部分学者认为双重前置缺乏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以及结果合比例性,因此应予以删除。经理论分析及实践调研,"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对纳税争议诉讼所设置的"双重前置"制度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部分学者认为双重前置缺乏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以及结果合比例性,因此应予以删除。经理论分析及实践调研,"双重前置"制度较好地贯彻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税收征管环境下,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主体权利的平衡。当然,结合争议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必要对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从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强化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和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方面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前置 立法宗旨 税权平衡 比例原则 制度优化 税务诉讼
下载PDF
权利冲突中法定权利边界模糊问题的解决 被引量:3
4
作者 郝一丁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6期91-93,共3页
私权范围内每个人特定的权利都有着可确定的特定的界限,在界限范围内每个人都有绝对的权利自由,只要每个人在自己的权利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则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如今社会上不断涌现的“权利冲突问题”实际上并不能定义为权利... 私权范围内每个人特定的权利都有着可确定的特定的界限,在界限范围内每个人都有绝对的权利自由,只要每个人在自己的权利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则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如今社会上不断涌现的“权利冲突问题”实际上并不能定义为权利冲突现象,而是由于法定权利的边界模糊性及滞后性所造成的两个权利人基于同一事物行使权利时发生的利益冲突现象。由于人们立法经验和语言本身的问题,法定权利是难免会出现边界模糊化的,这是立法的问题,是法治的不完善和公民追求自己的权利的矛盾造成的。权利本身是神圣的、其边界是可以确定也应给予确定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以及现实论证而得一个适时、明确的权利边界,所谓的权利冲突是完全可以化解的。我们不能因为法定权利边界的暂时模糊而认为权利边界是不可划定的,从而得出权利冲突的必然。划定阶段性权利界限是最有效、最简捷,也最易为群众所接受的一条解决日益涌现的法定权利边界模糊化问题的途径,也是人们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的必要保证,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冲突 权利本位 解决
下载PDF
美国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管 被引量:3
5
作者 郝一丁 《中国广告》 2012年第1期128-129,共2页
过去美国两大监管机构的相左态度,导致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管一直模糊不清。2009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广告推荐与见证使用指南》进行了首次修订,其中部分条文间接涉及到了对植入性广告的监管,使植入性广告的在美国发展得到合理有效地规范。
关键词 植入式广告 监管机构 美国 联邦贸易委员会 2009年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