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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改革的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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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利纱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47-53,共7页
本轮司法改革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设定,推行以去地方化为目标的省级统管,但是在目标与举措之间存在错位,省级统管可能会强化省级层面的地方化和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定位有待商榷,司法权天生具有地方性,司法的地... 本轮司法改革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设定,推行以去地方化为目标的省级统管,但是在目标与举措之间存在错位,省级统管可能会强化省级层面的地方化和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定位有待商榷,司法权天生具有地方性,司法的地方化分为正常的地方化与被行政化异化的地方化,司法改革应去除的是被异化的地方化,正常的地方化应予保留。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之间相互影响,司法改革既要去地方化,也要去行政化,但是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去行政化要彻底,去地方化要适度。全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可以实现彻底的去行政化与适度的去地方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改革 中央事权 去地方化 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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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及其结果加重犯关系新解读——以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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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利纱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4期106-116,共11页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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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积分、优惠券为对象的犯罪的认定——以犯罪对象的多元化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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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利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6期78-89,共12页
积分、优惠券属于广义财物中的财产性利益,在分析积分、优惠券类案件时应区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由犯罪对象一元论转为多元论,不同阶段的行为可能分别侵害了财产性利益载体、财产性利益和最终财物。积分、优惠券作为财产性利益具有... 积分、优惠券属于广义财物中的财产性利益,在分析积分、优惠券类案件时应区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由犯罪对象一元论转为多元论,不同阶段的行为可能分别侵害了财产性利益载体、财产性利益和最终财物。积分、优惠券作为财产性利益具有独立价值,应分别认定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与对最终财物的犯罪。损失的认定应采既遂时点,并考虑被害人交易目的是否实现,数额的认定应去精确化、去绝对化,委托专门机构鉴定确定数额。前后行为构成数罪的应按罪数理论处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或者狭义的包括一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分 优惠券 财产性利益 犯罪数额 罪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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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入罪路径——穷尽解释论之后的立法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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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利纱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65-70,共6页
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现象,现有的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规制,需要刑法干预。从解释论的角度,恶意欠债不还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对象和损失要求,但不具备"处分意思",故不构成诈骗罪,不存在"占有转移"... 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现象,现有的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规制,需要刑法干预。从解释论的角度,恶意欠债不还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对象和损失要求,但不具备"处分意思",故不构成诈骗罪,不存在"占有转移",故不构成盗窃罪,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故不构成侵占罪,通过解释论的路径难以使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入罪化。从立法论的角度,国外背信罪限于"代为管理的他人事务",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不属于此种情形,如我国设立背信罪并对背信罪进行扩充则易与大陆法系现有的刑法罪名之间形成冲突。设立"恶意欠债不还"这一新罪名会导致罪名设立的碎片化。通过修改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将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包括进来,能够妥当解决恶意欠债不还入罪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欠债不还 盗窃罪 诈骗罪 侵占罪 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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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结论的检验标准——以我国的刑事争议判决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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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利纱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3-98,共6页
刑法解释结论妥当与否应当有检验标准,检验标准的设定应当兼顾规则与价值两方面。应以实质解释论指导刑法解释,刑法法条文义限度和处罚必要性是刑法解释结论的检验标准,二者共同完成对刑法解释结论的规则检验。在规则检验之外还要进行... 刑法解释结论妥当与否应当有检验标准,检验标准的设定应当兼顾规则与价值两方面。应以实质解释论指导刑法解释,刑法法条文义限度和处罚必要性是刑法解释结论的检验标准,二者共同完成对刑法解释结论的规则检验。在规则检验之外还要进行价值检验,应在个人价值判断之外填充客观价值标准,以民意、常识、刑事政策或法律共同体共识作为价值检验标准均有不妥,应以正义底线作为价值检验标准。正义底线是反向排除标准,是反思刑法解释技术运用是否妥当的契机,对此标准的满足应通过刑法解释技术的调整来实现。两个维度的三条标准之间具有整体性与联动性,同时满足三条标准的结论才具备基本的妥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结论 检验标准 文义限度 处罚必要性 正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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