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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全残人员退休后“伤退差”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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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树枫 郭培聚 《山东劳动保障》 2009年第5期31-31,共1页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关键词 工伤 全残 退休手续 保险待遇 因工负伤 创伤 伤残津贴 养老待遇 退休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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