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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建议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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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民贞
黄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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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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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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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又不积极主张债权时,其债权人有权代他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所享有的债权就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收回其所放的债权,以抵销其所欠的债务。一、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类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法理论上看,实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对完善债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的积极清偿为前提的,当债务人不积极或者拒不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用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而,债务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也可以随意处分。这样,当债务人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又随意进行处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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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务人
行使代位权
合法权益
清偿债务
民法通则
资不抵债
法律制度
财产
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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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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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撂不下山区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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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贡华
郭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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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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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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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晋西北的五寨县三岔镇方圆百余里内,徐建基的名字可谓家喻户晓,无人不知。他,一个普普通通的基层人民法庭庭长,所以有如此高的知名度,不仅因为他是一个不辞辛劳,秉公执法的好法官,更在于他不计名利,安于清贫,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高贵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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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岔镇
徐建
不计名利
法庭庭长
晋西北
五寨县
人口分散
前沿阵地
诬告陷害
铮铮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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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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