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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肇事车辆与乘车人之间责任的依据
1
作者
宋春礼
康永民
郭纪仓
《法治与社会》
2013年第7期66-66,共1页
本文是三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者,一位是澄城县人民法院原韦庄法庭庭长宋春礼(已退休),一位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永民,一位是澄城县148法律事务所主任郭纪仓,他们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工作历史,审理了好多民事案件,积累了许...
本文是三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者,一位是澄城县人民法院原韦庄法庭庭长宋春礼(已退休),一位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永民,一位是澄城县148法律事务所主任郭纪仓,他们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工作历史,审理了好多民事案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今天发表这篇文章,想从中得到更多经验和教训,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为更多的当事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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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认定书
肇事车辆
法律工作者
律师事务所
责任
乘车
道路
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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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肇事车辆与乘车人之间责任的依据
1
作者
宋春礼
康永民
郭纪仓
机构
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
澄城县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3年第7期66-66,共1页
文摘
本文是三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者,一位是澄城县人民法院原韦庄法庭庭长宋春礼(已退休),一位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永民,一位是澄城县148法律事务所主任郭纪仓,他们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工作历史,审理了好多民事案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今天发表这篇文章,想从中得到更多经验和教训,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为更多的当事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交通事故认定书
肇事车辆
法律工作者
律师事务所
责任
乘车
道路
社会和谐发展
分类号
D035.37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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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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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肇事车辆与乘车人之间责任的依据
宋春礼
康永民
郭纪仓
《法治与社会》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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