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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法益的教义学重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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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谭浩 《南大法学》 2023年第6期153-175,共23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在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性自主权说和身心健康权说都难以在立法必要性和解释合理性问题上同时做出妥当说明。作为法益的性自主权与被害人同意理论相混淆,导致解释论存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在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性自主权说和身心健康权说都难以在立法必要性和解释合理性问题上同时做出妥当说明。作为法益的性自主权与被害人同意理论相混淆,导致解释论存在问题。性自主权是在通过去暴力化来实现去道德化的立法修改中逐渐形成的概念,并不是性犯罪应然的保护法益。我国刑法上并未也不必采取这种去暴力化的路径来实现去道德化的目的。相比之下,身心健康权作为一种保护法益更具优越性,不应认为只在不具备性自主权时才对其进行保护。作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身心健康权的具体内容是生理上女性一身专属的生殖健康权,社会性别上的女性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性犯不会造成处罚扩大化。认为本罪并未提升性同意年龄、女性的真实同意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不会造成本罪被架空。应当认为负有照护职责的人不必利用身份造成隐性强制,在女性知道其身份时即可成立犯罪。其自手实施和利用他人实施狭义性行为均能成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保护法益 性自主权 身心健康权 生殖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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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基于未遂的可罚标准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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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谭浩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4期70-80,共11页
关于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历来站在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对立的角度进行讨论;也有学者站在规范规定的视角上完全否定这一命题。但对该问题的讨论首先在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存在龃龉,因而在未遂与危险的比较方面难以充分。在明确历来对此问题... 关于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历来站在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对立的角度进行讨论;也有学者站在规范规定的视角上完全否定这一命题。但对该问题的讨论首先在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存在龃龉,因而在未遂与危险的比较方面难以充分。在明确历来对此问题讨论的基础上,通过重整未遂评价标准,将未遂犯的评价标准和危险犯的评价标准进行比较;最终可以通过规范视角下的评价模型相似性证明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在承认两者具有相同评价结构的基础上避免了关于未遂的危险犯问题的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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