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8篇文章
< 1 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 被引量:1
1
作者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53-66,80,共15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粲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粲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秦及西汉时期,针对重罪逃犯,治狱吏要缺席论定“命罪”,使之成为“命者”,官府再派吏求捕。出于行政成本考虑,官府不会拘系轻罪犯,只是责令他们“出会”,即在规定日期内前来接受处罚。走马楼西汉简狱案文书表明,犯有较重刑罪或造成官府财产损失的罪犯逃亡后,地方官府首先会派吏徒求捕30日,在求捕不得的情况下,治狱吏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加重论定“命罪”的方式阶段性结案。“命罪”之后,县廷治狱吏会制作“命者”的“命籍”,并汇总成《命簿》,以便尉史或亭长继续求捕。《命簿》需要在上计时向上级汇报,接受郡国考课。而东汉简牍材料显示,东汉中后期以降,官府对逃犯不再缺席论定“命罪”,而是继续派吏逐捕,显示出对罪犯逃亡的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犯逃亡 命罪 阶段性结案 命籍 《命簿》
下载PDF
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 被引量:10
2
作者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04-108,共5页
有关秦代的传世和出土资料显示,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有三种:令、啬夫和守。秦时期只有县令而未有县长;啬夫也是县主官的一种称谓;守则是从新近出土的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以及早先出土的部分铜器铭文中考证得出的。到了汉代就基本固... 有关秦代的传世和出土资料显示,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有三种:令、啬夫和守。秦时期只有县令而未有县长;啬夫也是县主官的一种称谓;守则是从新近出土的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以及早先出土的部分铜器铭文中考证得出的。到了汉代就基本固着在县令长一个称谓上。县主官称谓的不统一,反映了秦代郡县制初创时期中央统县和郡统县并存的实际状况,也展现了郡县地方组织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行政主官 啬夫
下载PDF
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 被引量:12
3
作者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5期228-236,共9页
秦及汉初简牍文献中出现的田吏是县下属吏,在县廷和乡里均有设置。县廷设有田啬夫、田佐,有时也称都田啬夫和都田佐;各离乡设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设有田典。这样就形成了纵贯县、乡、里的田系统吏员,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 秦及汉初简牍文献中出现的田吏是县下属吏,在县廷和乡里均有设置。县廷设有田啬夫、田佐,有时也称都田啬夫和都田佐;各离乡设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设有田典。这样就形成了纵贯县、乡、里的田系统吏员,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乡里中田吏的设置,使得秦及汉初乡里行政建置具有了真正的多样性。但随着官僚行政系统的发展和完善,田啬夫逐渐过渡为县廷之曹掾,设于乡里的田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简 田啬夫 县属吏 部佐 田典
下载PDF
秦汉县丞尉设置考 被引量:11
4
作者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2期14-18,共5页
秦汉时期,县丞一般只设一人,但两汉京县为特制,有丞2-3人。县丞在秦及西汉有较强的私臣特性残留,故常称为“令丞”;到东汉,其公官的性质才开始凸显。县尉的设置,除京县外,有两尉、一尉和不设尉三种情形。在秦和西汉时期,有两尉编制的县... 秦汉时期,县丞一般只设一人,但两汉京县为特制,有丞2-3人。县丞在秦及西汉有较强的私臣特性残留,故常称为“令丞”;到东汉,其公官的性质才开始凸显。县尉的设置,除京县外,有两尉、一尉和不设尉三种情形。在秦和西汉时期,有两尉编制的县一般都实设两尉。但东汉即使有二尉编制的县,也往往只实除1人。这种县尉设置的相对随意,是后代县尉权力下降、甚至废置的张本。从行政运作来看,尽管在秦时有县尉不关白县丞而自行署吏的情况,但秦汉时期的大部分情况下,县丞较县尉有着稍大的行政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丞 县尉 设置 行政运作
下载PDF
汉代县衙署建筑格局初探 被引量:13
5
作者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4年第2期1-5,共5页
汉代衙署建筑是政权的象征 ,体现出了官府的威严。县衙又称县寺 ,外有围墙将之围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寺内分成办公区和县舍区 ,正堂是县廷中的重要建筑 ,便坐是平常处理小事之所。县衙建筑物反映了县廷的日常行政状况 ,南衙北狱的格... 汉代衙署建筑是政权的象征 ,体现出了官府的威严。县衙又称县寺 ,外有围墙将之围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寺内分成办公区和县舍区 ,正堂是县廷中的重要建筑 ,便坐是平常处理小事之所。县衙建筑物反映了县廷的日常行政状况 ,南衙北狱的格局折射出汉代人的思想观念。县舍的等级及闺的限制 ,也揭著出地方行政运作的中外朝倾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县衙署 建筑格局 行政工作 学官
下载PDF
也论里耶秦简之“司空” 被引量:4
6
作者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5期1-7,共7页
里耶秦简中记载县下设有司空机构,管理县中徭役、刑徒和居赀赎债事务。但乡中并没有司空的设置,所谓"乡司空"是对简文的误读所致。秦时县司空之官长可设有秩、啬夫或守。秦简"司空曹"表示的是县廷中处理司空机构文... 里耶秦简中记载县下设有司空机构,管理县中徭役、刑徒和居赀赎债事务。但乡中并没有司空的设置,所谓"乡司空"是对简文的误读所致。秦时县司空之官长可设有秩、啬夫或守。秦简"司空曹"表示的是县廷中处理司空机构文书、事务的令史之办公场所,是汉代县下司空曹的前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里耶秦简 县司空 司空啬夫 司空曹
下载PDF
里耶简牍所见秦代县廷官吏设置 被引量:5
7
作者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8-11,共4页
从里耶秦简可以看出,秦代县与县下各级部门小吏之长官皆可称“守”,以表示“长官”之义。同时,“令”和“啬夫”,是当时并存的行政长官称号。就县佐官而言,里耶秦简中的“守丞”出现非常频繁,似不能简单以“试守”来解释;秦代县尉有置吏... 从里耶秦简可以看出,秦代县与县下各级部门小吏之长官皆可称“守”,以表示“长官”之义。同时,“令”和“啬夫”,是当时并存的行政长官称号。就县佐官而言,里耶秦简中的“守丞”出现非常频繁,似不能简单以“试守”来解释;秦代县尉有置吏权,且无需征得县丞的同意。另外,秦代县下小吏的设置异常复杂,且职权划分不很明确,反映出秦代县廷小吏行政职能不太分化、县行政科层化程度不太高的状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里耶秦简 县廷官吏 设置
下载PDF
东汉诏除郎初探——以荫任除郎与上计拜郎为中心 被引量:2
8
作者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第1期1-8,共8页
诏除郎是在制度规定的拜郎之外,由皇帝临时特诏拜除的郎官。东汉官吏荫任子弟为郎非硬性规定的例拜,而是由于皇帝临时性的恩拜或特诏拜除,与西汉的任子制有异;皇帝从上计吏中拜郎与否,也全凭自己一时之兴,"一切之诏",没有一... 诏除郎是在制度规定的拜郎之外,由皇帝临时特诏拜除的郎官。东汉官吏荫任子弟为郎非硬性规定的例拜,而是由于皇帝临时性的恩拜或特诏拜除,与西汉的任子制有异;皇帝从上计吏中拜郎与否,也全凭自己一时之兴,"一切之诏",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存在。因而东汉的荫任除郎与计吏拜郎均为诏除郎。诏除郎体现了皇权在郎官外朝化过程中力图保持郎官家臣性质的努力,它的存在使三署中形成了诏除郎与孝廉郎的区分,其背后的根源则来自于皇权与官僚政治的博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汉 诏除郎 孝廉郎 博弈
下载PDF
里耶秦简“敢告某主”文书格式再考 被引量:11
9
作者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75-83,共9页
里耶秦简所见平行文书中的"某敢告某主……敢告主"格式,与上行文书的"某敢言之……敢言之"格式一样,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习语;而下行文书用语有"告某啬夫""告某主""告某官"和"... 里耶秦简所见平行文书中的"某敢告某主……敢告主"格式,与上行文书的"某敢言之……敢言之"格式一样,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习语;而下行文书用语有"告某啬夫""告某主""告某官"和"谓某啬夫""下某官"等多种格式并存。从秦代官文书的复杂格式也可以窥见秦代文吏政治的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里耶秦简 “敢告某主” 程式用语 文吏政治
下载PDF
东汉“故事”“服阕还郎”小考
10
作者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17-121,共5页
汉代“故事”是律令以外政府行政中的惯例部分,实具制度的性质。东汉“服阕还郎”的“故事”规定,凡在郎署和由郎署迁出的中央散吏,或已经决定由郎官出补但还未出京师的官吏等“宦皇帝者”,其去官为亲行服时,还保留着与皇帝的私的关系,... 汉代“故事”是律令以外政府行政中的惯例部分,实具制度的性质。东汉“服阕还郎”的“故事”规定,凡在郎署和由郎署迁出的中央散吏,或已经决定由郎官出补但还未出京师的官吏等“宦皇帝者”,其去官为亲行服时,还保留着与皇帝的私的关系,保留着郎官的身分,服丧后要直接还署为郎。这种保留郎官身分的做法大致产生于东汉,表面上是对郎官的优待,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主要是为了维持郎官的数量;同时这也部分地体现了东汉官制中的品位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汉 故事 服阕 还郎
下载PDF
秦代“中县道”“陇西县道”与郡县制演进
11
作者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5-142,共18页
岳麓秦简律令中出现了“中县道”一词,范围东抵函谷关,东南至上雒、商县,北边与上郡接壤,西北以昭襄王长城为界,西边至襄武;其意为“中央直辖县道”,是与“郡县道”和“陇西县道”相区别的专用称谓。里耶秦简牍显示,统一后本区域正式定... 岳麓秦简律令中出现了“中县道”一词,范围东抵函谷关,东南至上雒、商县,北边与上郡接壤,西北以昭襄王长城为界,西边至襄武;其意为“中央直辖县道”,是与“郡县道”和“陇西县道”相区别的专用称谓。里耶秦简牍显示,统一后本区域正式定名为与郡平级的“内史”,地域范围基本维持原样。陇西戎羌之地的县道和臣邦,入秦之初由属邦管理。始皇三十三年(前214)蒙恬扩边之后,秦将内史和属邦管理的部分县道,与扩边之地一起设置陇西、北地二郡。这一过程反映了秦旧地与西北民族地区置郡的历史演进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县道 陇西县道 内史 属邦 陇西郡
原文传递
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 被引量:2
12
作者 鄒水杰 《简帛研究》 CSSCI 2016年第1期132-146,共15页
近年出土的秦代簡牘資料顯示,秦代縣下有曹和官之分,諸曹設於縣廷之内,諸官置於縣廷之外。里耶簡牘文書表明,縣廷設有相當多的令史,各令史值事縣廷各曹或監管某一專門事務。在行政文書中稱爲"(廷)某曹"或"(廷)主某"... 近年出土的秦代簡牘資料顯示,秦代縣下有曹和官之分,諸曹設於縣廷之内,諸官置於縣廷之外。里耶簡牘文書表明,縣廷設有相當多的令史,各令史值事縣廷各曹或監管某一專門事務。在行政文書中稱爲"(廷)某曹"或"(廷)主某"的用語,實際上是指"某曹令史"或"主某令史"。將秦簡與西漢初期的張家山漢簡、西漢後期的尹灣漢簡和益陽兔子山漢簡對照後可知,縣廷由主某令史和令史值某曹并存發展到諸曹掾史的格局,可能遲至東漢纔成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令史 諸曹 某曹令史 主某令史
下载PDF
嶽麓秦簡“蜀巴郡”考 被引量:1
13
作者 鄒水杰 《简帛研究》 CSSCI 2018年第2期114-126,共13页
嶽麓秦簡律令中表示郡名的“蜀巴”,標明秦統一前夕存在“蜀巴郡”。秦兵器銘文則記録著,至少在秦王政十三年(前234)前,主持兵器鑄造的衹有“蜀守”,表明郡名爲“蜀郡”。涪陵小田溪戰國墓葬群的規格與隨葬品顯示,至少在秦昭王時代,巴... 嶽麓秦簡律令中表示郡名的“蜀巴”,標明秦統一前夕存在“蜀巴郡”。秦兵器銘文則記録著,至少在秦王政十三年(前234)前,主持兵器鑄造的衹有“蜀守”,表明郡名爲“蜀郡”。涪陵小田溪戰國墓葬群的規格與隨葬品顯示,至少在秦昭王時代,巴族君長仍然統治巴地,但楚、秦文化已經進入。秦巴國後,在相當長的時間内是以屬邦管理巴地縣道。直至統一前夕,才將巴地納入郡縣體制,但并未單獨置郡,而是并入蜀郡,成爲“蜀巴郡”。巴地獨立置郡應在秦統一後整合三十六郡之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蜀巴 蜀守 屬邦 郡縣化
下载PDF
秦代簡牘文書“敢告某某主”格式考
14
作者 鄒水杰 《简帛研究》 2009年第1期79-87,共9页
秦代簡牘所載平行文書中出現的“敢告某某主……敢告主”是官文書中表示開頭和結束的程式用語,與上行文書中的“敢言之”作用相同。但下行文書中衹在開頭使用“告某某主”。這種格式中的“主”爲文書習語,不表示“負責官吏”之意,更不... 秦代簡牘所載平行文書中出現的“敢告某某主……敢告主”是官文書中表示開頭和結束的程式用語,與上行文書中的“敢言之”作用相同。但下行文書中衹在開頭使用“告某某主”。這種格式中的“主”爲文書習語,不表示“負責官吏”之意,更不能將“縣主”、“鄉主”、“倉主”等連讀而認作專門職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代 簡牘 文書 敢告某某主
下载PDF
西汉县令长初探 被引量:6
15
作者 岳庆平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109-119,共11页
西汉县令长的出身与迁转情况,及其在西汉行政系统中的特殊地位问题,在传世文献资料与尹湾汉简的材料中都有反映。通过分析可知,西汉的权贵之家和贫困之家子弟都可以通过小吏迁升为县令长,当时还不存在二百石之关;县令长中儒生与文吏在... 西汉县令长的出身与迁转情况,及其在西汉行政系统中的特殊地位问题,在传世文献资料与尹湾汉简的材料中都有反映。通过分析可知,西汉的权贵之家和贫困之家子弟都可以通过小吏迁升为县令长,当时还不存在二百石之关;县令长中儒生与文吏在数量上也不相上下,且基本稳定;县令长任用主要通过功次与察举,官职的去免对其以后的迁升不构成大影响。县令长与地方王侯的关系很微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汉 县令长 出身与迁转 行政系统
原文传递
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被引量:23
16
作者 《历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4-64,M0004,共22页
属邦是秦针对境内少数民族设置的管理机构,在秦统一六国前具有中央与地方双重属性,管理归服的“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统一后,属邦与内史、郡平级,主要在陇西地区辖有县、道,管辖界内蛮夷和秦人。秦统一前,在属邦之下由“臣邦君... 属邦是秦针对境内少数民族设置的管理机构,在秦统一六国前具有中央与地方双重属性,管理归服的“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统一后,属邦与内史、郡平级,主要在陇西地区辖有县、道,管辖界内蛮夷和秦人。秦统一前,在属邦之下由“臣邦君长”统辖“臣邦人”,袭用原有的统治方式;统一后,相应称谓变为“蛮夷君长”和“蛮夷”。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境内蛮夷全部划归郡下之道,由国家官吏行使管理职责,基本实现了郡县一元化。道中蛮夷本有缴纳賨钱即免徭赋的政策,但随着时间演进,蛮夷被征发屯戍,实际上同于编户,故徼内蛮夷的编户化也逐渐达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属邦 臣邦 蛮夷 郡县化 编户化
原文传递
秦简“有秩”新证 被引量:24
17
作者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3-60,共18页
根据里耶秦简"迁陵吏志"的记载,可以考证出秦代迁陵县属"十官"为司空、少内、仓官、田官、尉官、畜官、船官、都乡、启陵乡和贰春乡,乡啬夫为官啬夫之一种。在将迁陵县行政文书与张家山汉简《秩律》比对后发现,县... 根据里耶秦简"迁陵吏志"的记载,可以考证出秦代迁陵县属"十官"为司空、少内、仓官、田官、尉官、畜官、船官、都乡、启陵乡和贰春乡,乡啬夫为官啬夫之一种。在将迁陵县行政文书与张家山汉简《秩律》比对后发现,县属各官啬夫的禄秩等级均为有秩,迟至汉初还不存在有秩啬夫与斗食啬夫的秩级差别。且岳麓秦简《置吏律》明确规定,不管是县属有秩吏,还是小佐无秩者,均可由县道任除,这与"有秩郡所署"的汉代制度有异。秦代县吏的设置,在西汉后期的居延汉简、尹湾汉简中体现出较大的变化,并最终在东汉中后期定型为县廷设诸曹掾史、乡设啬夫(有秩)的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迁陵吏志 官啬夫 有秩 任除 掾史
原文传递
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 被引量:15
18
作者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3-21,共19页
秦代县属吏的设置非常复杂,而且各自行政职责不很明确。张家山汉简显示汉初县下有秩吏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的秩级。汉初以降,县属吏的秩等进行了大调整,有秩固着于百石,数目也大大减少。从秦至汉,县属吏的设置体现出逐渐制度化、科层... 秦代县属吏的设置非常复杂,而且各自行政职责不很明确。张家山汉简显示汉初县下有秩吏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的秩级。汉初以降,县属吏的秩等进行了大调整,有秩固着于百石,数目也大大减少。从秦至汉,县属吏的设置体现出逐渐制度化、科层化的发展趋势。汉初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来的宾客,他们是县令长的私吏,公私吏的划分不很清晰。西汉中期以后,私吏消失,制度上明确了分曹执事,员吏明确分为纲纪、门下和诸曹掾史。但尹湾汉简中可以明确地看到编制之外的"赢员",这可能是汉初私吏的另一种存在形态。因此,在整个两汉时期,县廷中一直并存着公私不同的吏员。同时,秦汉县主官的亲近吏乃因人而异,当时不存在将"门下五吏"定为亲近吏的惯例。另外,汉代的因事设员也使得大部分县只设置了需要的属吏,在小县还有一身兼数职的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属吏 有秩 私吏 赢员 亲近吏
原文传递
秦汉“长吏”考 被引量:12
19
作者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41-46,共6页
在秦汉四百多年时间中 ,“长吏”的含义有过变化 :秦及西汉时期大致指县令长、丞尉等县级官吏 ,但西汉有时也仅指县令长 ;到东汉时期则转为郡国守相和县令长等地方行政首长 ,而不及其佐官。秦及西汉时期 ,“长吏”还没有完全专有名词化 ... 在秦汉四百多年时间中 ,“长吏”的含义有过变化 :秦及西汉时期大致指县令长、丞尉等县级官吏 ,但西汉有时也仅指县令长 ;到东汉时期则转为郡国守相和县令长等地方行政首长 ,而不及其佐官。秦及西汉时期 ,“长吏”还没有完全专有名词化 ,故还有用作“大吏”和“上级官吏”之意 ,到东汉则基本为地方治民长官专用了。而都官长丞和侯家丞自始至终没有被包含在长吏的含义内。这从尹湾汉简所载东海郡县长吏和都官长丞、侯家丞的迁转差异中也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时期 “长吏” 职官制度 县丞尉 行政体制
原文传递
论秦及汉初简牍中有关逃亡的法律 被引量:5
20
作者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5-22,共8页
秦及汉初"亡律"及其他有关逃亡的法律文献中,除了用"亡"作一般性表述外,多有"去亡""去某亡"的表述。"去亡"是当时特定的法律术语,可分为有罪去亡、逋欠官府钱财去亡和逃避某种身份... 秦及汉初"亡律"及其他有关逃亡的法律文献中,除了用"亡"作一般性表述外,多有"去亡""去某亡"的表述。"去亡"是当时特定的法律术语,可分为有罪去亡、逋欠官府钱财去亡和逃避某种身份与戍役去亡三大类型。归结到一点,"去亡"表示的是行为人为了逃避犯罪、戍役或特定身份的逃亡。"去亡"也可以与"阑亡""将阳亡""邦亡"结合,成为"去阑亡""去将阳亡""去邦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亡律 去亡 犯罪 戍役 特定身份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