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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法获取文件的可采用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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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洋
金孟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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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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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年第2期138-14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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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的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法获取的文件的可采用性如何认定,成了仲裁庭在审理时遇到的难题。与国内诉讼中的法官们不同,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仲裁庭不能仅仅以来源非法直接否定文件的可采用性。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庭会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IBA取证规则》对具体证据问题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则,仲裁庭应初步推定该非法获取的文件具备可采用性,然后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某些可能排除这些文件的因素。而哪些因素是仲裁庭需要审查的,现有规则中没有明确指出,但可参考此前审理国际投资案件的仲裁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从而明确应重点关注涉及"清白原则""免征特权"和"证据价值"的具体情形。最后,综合以上分析,仲裁庭可得出非法获取的文件是否具有可采用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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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证据规则
非法获取的文件
可采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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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evidence rules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admis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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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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