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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庭审笔录不应成为庭审监督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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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干林 《检察实践》 2000年第3期42-43,共2页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因此,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庭审笔录是法定的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庭审监督的内容,但在目前的庭审实践中,该项监督工作,往往不被出庭检察员所...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因此,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庭审笔录是法定的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庭审监督的内容,但在目前的庭审实践中,该项监督工作,往往不被出庭检察员所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庭审监督 合议庭 笔录 盲点 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 法庭审判 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监督工作 书记员 检察员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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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应统由人民法院裁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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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干林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0期52-53,共2页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法院裁定 县级人民检察院 安机关 监狱管理 剩余刑期 执行期限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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