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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写作方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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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阳述周
金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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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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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1年第Z1期62-64,33-3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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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是办案人员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报请领导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认定确有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第二,必须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是说,虽有犯罪事实,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则不能立案。只有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第三,必须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又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立案报告主要是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行使侦查权,以对案件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上报审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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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案报告
犯罪事实
强制性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决定
侦查权
刑事案件
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
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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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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