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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民法修订案——以2009年的法务部民法修订委员会草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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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载亨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69-79,共11页
<正>绪论1,韩国民法的制造韩国民法~②是于1958年2月22日制订,自196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在之后的50多年间,韩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从而产生了很多在制定民法当时所无法预料的现象。学术界和实务界曾为解决新问题而提出对应... <正>绪论1,韩国民法的制造韩国民法~②是于1958年2月22日制订,自196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在之后的50多年间,韩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从而产生了很多在制定民法当时所无法预料的现象。学术界和实务界曾为解决新问题而提出对应的方法,但反而使法典规范与现实纷争之间的间隙越来越大了。制定民法之后的修订主要是围绕家族法进行的,而有关财产法的修订则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通过民法修改制订一部具有现实适配性的民法典,可以说是民法学界的重大课题。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是体现规范与现实背离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担保债权 韩国社会 修订案 法务部 抵押权人 物上保证人 不动产登记 家族法 适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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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集合动产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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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载亨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50-59,共10页
韩国民法中所预想的典型动产担保是动产质权。但是在韩国,除了例外情形以外,动产质权基本上是不被运用的。设定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并不能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并以动产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动产的价额不大,且其价值具有随着时... 韩国民法中所预想的典型动产担保是动产质权。但是在韩国,除了例外情形以外,动产质权基本上是不被运用的。设定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并不能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并以动产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动产的价额不大,且其价值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的倾向,因此通过动产担保融资较难。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发展出了动产让与担保尤其是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允许基于占有改定的交付。 展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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