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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的适用关系——从市场混淆行为切入
1
作者
金钟仪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3823-3829,共7页
一般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并行适用屡见不鲜,业已成为“向一般条款逃逸”的重要表现之一。在认定市场混淆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能否并行适用、如何衔接适用的观点大相径庭。由于未厘清二者的适用关系,不...
一般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并行适用屡见不鲜,业已成为“向一般条款逃逸”的重要表现之一。在认定市场混淆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能否并行适用、如何衔接适用的观点大相径庭。由于未厘清二者的适用关系,不少法院甚至在已适用类型化条款的情况下,仍不加说明地在裁判依据中附上一般条款。文章认为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缺乏并行适用的规范基础,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规则,否则将破坏规范体系的稳定性。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衔接适用方面,以法益作为判断核心有助于将假性“新型不正当竞争”纳入已有的类型化条款的规制范畴,明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各条款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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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般条款
类型化条款
并行适用
市场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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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的适用关系——从市场混淆行为切入
1
作者
金钟仪
机构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出处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3823-3829,共7页
文摘
一般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并行适用屡见不鲜,业已成为“向一般条款逃逸”的重要表现之一。在认定市场混淆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能否并行适用、如何衔接适用的观点大相径庭。由于未厘清二者的适用关系,不少法院甚至在已适用类型化条款的情况下,仍不加说明地在裁判依据中附上一般条款。文章认为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缺乏并行适用的规范基础,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规则,否则将破坏规范体系的稳定性。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衔接适用方面,以法益作为判断核心有助于将假性“新型不正当竞争”纳入已有的类型化条款的规制范畴,明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各条款的管辖范围。
关键词
一般条款
类型化条款
并行适用
市场混淆行为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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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的适用关系——从市场混淆行为切入
金钟仪
《法学(汉斯)》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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