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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判定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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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远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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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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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汉斯)》
2023年第2期486-49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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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法定代表人超越其代表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法》第16条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并未直接提供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定的思路。在“代表权限制说”下,相对人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法定代表人权限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若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判定其主观善意,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之,若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判定其主观上非善意,除非公司追认,否则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此外,基于公司并不具备缔约人身份,为保证过错承担的可行性与标准严格性,应坚持“否定说”,即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亦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保证公司及股东与相对人利益的衡平,营造良性的市场融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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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限制
合同效力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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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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