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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非”交通事故中无责机动车不应承担交强险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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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宏兴 邵文龙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8期85-88,共4页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损害金额低于158633.33元时,①苛以无责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赔偿额10%的赔偿责任,较之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重,这不利于交通安全,易引发道德风险...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损害金额低于158633.33元时,①苛以无责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赔偿额10%的赔偿责任,较之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重,这不利于交通安全,易引发道德风险。考虑法律公平及司法实践现状,此类交通事故中,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无责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外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2)嘉民一(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 次要责任 裁判要旨 赔偿限额 精神损害 侵权人 残疾赔偿金 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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