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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地方税务局推行《企业亏损弥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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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筱安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6年第2期35-35,共1页
随着新税制的实施,企业的税前弥补亏损期限由原来的三年延长到五年,但由于弥补期的延长,也给财税部门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原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方式已很难适应。为此,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制订和推行了“企业亏损弥补登记制度”,该制度的具体... 随着新税制的实施,企业的税前弥补亏损期限由原来的三年延长到五年,但由于弥补期的延长,也给财税部门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原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方式已很难适应。为此,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制订和推行了“企业亏损弥补登记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一、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需用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亏损额审计,并领取《亏损弥补登记证》,《登记证》由县地税局统一制定,主要登记企业基本情况,发生亏损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亏损弥补 登记制度 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 中介机构审计 登记证 税前弥补 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亏损额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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