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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中鸡奸流氓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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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仁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41-41,共1页
鸡奸是指男子与男子发生的性行为,其在监管改造场所中发案较多。198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罪犯或劳教人员在改造中发生鸡奸、通奸行为。
关键词 打击刑事犯罪 劳教人员 鸡奸 最高人民检察院 性行为 受害人 监所 法律 手段 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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