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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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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谦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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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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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70-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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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能够证明给付的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据,此种情形可按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不是即时拒绝履行债务,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借条真伪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对其主张事实成立负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以分别主张,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借款逾期未约定利率标准,还应按约定的利息计算。如果双方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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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借贷
审判实务
诉讼时效期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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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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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中有利解释规则的适用与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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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谦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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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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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89-9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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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险行业形成和发展初期,当事人订立简单的保险合同,双方的缔约能力相差并不悬殊,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差别不大。然而,保险行业发展至今,保险合同日益专业化、格式化,逐利思想使保险人事先拟订保险合同条款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保险人经济实力的增长、专业知识的积累等方面的因素使其综合缔约能力远远超过投保人,在此情形下,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之中必然隐含相当程度的不公平性。有利解释规则就是针对保险交易中不公平性,在长期的保险活动中利益平衡的结果,通过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的方式对保险交易中的处于弱势地位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但是,有利解释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既是有利解释规则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该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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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条款
有利解释条件与限制
有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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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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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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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谦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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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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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4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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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现有的民法对于禁止性规范并没有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与强制性规范混用的情况,影响司法公正性。而实际上,在民法中,禁止性规范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是强制性规范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明确指出,转介只能是禁止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其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相应的转介条款实现的。对于那些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该根据禁止的内容和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文章结合禁止性规范的内涵,分析了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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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禁止性规范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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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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