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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务处分救济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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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梓安 钱小平 《廉政学研究》 2022年第1期115-136,292,293,共24页
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权能具有复合性,既在法定的权责内容上体现出准执法性,又因与党的政治生活高度关联而体现出涉政治性。因此,政务处分救济制度的构建应以其复合性为逻辑基点。外部救济机制存在现实的局限与障碍,并非构建政务处分救济... 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权能具有复合性,既在法定的权责内容上体现出准执法性,又因与党的政治生活高度关联而体现出涉政治性。因此,政务处分救济制度的构建应以其复合性为逻辑基点。外部救济机制存在现实的局限与障碍,并非构建政务处分救济制度的适宜选择。内部救济路径有其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独特制度价值,在处分救济上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现行的救济制度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宜对其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增设复审、复核程序的再复核机制,听取被处分人意见机制,以及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的参与机制,以期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有机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处分 政治性 救济制度 复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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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刑讯逼供与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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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展望 闻梓安 《廉政学研究》 2019年第2期197-220,228,229,共26页
《监察法》将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程序变革为监察调查程序后,监察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可否适用于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罪引发争议。一方面,对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具有高度同质性,其中的刑讯逼供若不加以规制... 《监察法》将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程序变革为监察调查程序后,监察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可否适用于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罪引发争议。一方面,对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具有高度同质性,其中的刑讯逼供若不加以规制,既不能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人权,也有违法律平等适用原则,还不能有效控制冤假错案的产生,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仅依靠《监察法》难以规制监察调查中的刑讯行为,而通过法律解释将监察人员解释为司法工作人员,将其刑讯逼供行为纳入刑讯逼供罪的适用范围,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甚大。法律解释路径无助于化解这一冲突,宜通过立法程序修正现行《刑法》的刑讯逼供罪:将监察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并列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对监察调查程序予以适当切割,仅将监察工作人员针对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刑讯逼供行为纳入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调查 刑事侦查 刑讯逼供 法律解释 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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