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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包价旅游合同相关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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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林放
阙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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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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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100-11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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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旅游局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项目"<旅游法>重点问题研究"(TYEPT201457)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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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核心概念,与之相关的规定是《旅游法》的亮点与核心。文章论述了包价旅游合同相关规定在理解和适用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和误解。文章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旅行社对所提供的各项具体服务具有组织作用。通常的"机+酒"产品就具有这一特征,其合同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其他主体也可以成为包价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但包价旅游业务系旅行社专属,该其他主体的行为因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而构成违法,只是《旅游法》对这一专属性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向旅行社承担必要费用。承担必要费用之性质系合同义务,而非赔偿责任。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旅行社已经发生的费用;二是旅行社已经提供之服务相应的利润。包价旅游业务中常见的转团现象,实际是一种委托,而非合同转让。《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团队出境游和入境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并非团队认定的标准。只有具备团队要素的旅游者群体,才属于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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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旅游法
包价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业务
旅游团队
转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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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ourism Law
package tour contract
package tour business
tour group
group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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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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