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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理论视域下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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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方晓 袁钰静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7-84,共8页
我国企业环境刑事合规治理中面临着自身属性较为复杂难以追诉、刑事治理在主体认定和后续治理存在困难和现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存在立法与实践缺憾的司法难点。法益恢复理论侧重于事后修复,可以适用于环境犯罪治理,其因与企业刑事合规存... 我国企业环境刑事合规治理中面临着自身属性较为复杂难以追诉、刑事治理在主体认定和后续治理存在困难和现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存在立法与实践缺憾的司法难点。法益恢复理论侧重于事后修复,可以适用于环境犯罪治理,其因与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理念上的契合而可以进行结合适用。在未来环境犯罪刑事合规的模式构建中,应首先考虑法益恢复程度和其他因素,明确适用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适用底线,同时推广涉及心理契约模型的多元共治理念作为建构思想,从企业内外部治理机制的角度,分别从人大、检察院、法院的不同主体和立法、公诉、审判的不同阶段出发,综合开展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的制度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环境犯罪 法益恢复理论 多元共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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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后应否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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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方晓 耿永洁 李金航 《人民检察》 2023年第17期71-72,共2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行为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行为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等,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 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 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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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虫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造与刑法规制——以行为的“层级式类型化”构造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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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方晓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6-72,共7页
爬虫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刑法规制模糊的困境,理论界传统类型化讨论难以兼顾准确性、体系性与前瞻性。“层级式类型化”思维的提出对于提升司法效率与准确率大有裨益。在行为构造与刑法规制上,三层级逐... 爬虫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刑法规制模糊的困境,理论界传统类型化讨论难以兼顾准确性、体系性与前瞻性。“层级式类型化”思维的提出对于提升司法效率与准确率大有裨益。在行为构造与刑法规制上,三层级逐一爬升分析,爬取信息行为从参与主体层级可构建出“自产自爬”型、“自产自爬自用”型、“卖程序”型与“卖信息”型四种主体,前两者可适用刑法进行规制,后两者则要在主观上做进一步判断;从技术手段层级可构建出窃取型、侵入型与正常登录型三种手段,侵入型手段应着重考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正常登录型手段则应从行为与角色界限的关系中考察罪名适用,从公民个人信息层级可构建出公开型与非公开型两种被爬取信息,而获取“非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在实质层面做出罪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构造 层级式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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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高校刑事法律诊所课程的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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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阮方晓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22年第1期107-125,共19页
刑事法律诊所以其独特的人才培养优势,成为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承载。我国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而成熟的经验,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高校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实践。针对课... 刑事法律诊所以其独特的人才培养优势,成为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承载。我国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而成熟的经验,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高校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实践。针对课程内容本身,应完善多元化案例教学体系,加强刑事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促进师资多元建设改革;针对课程评价体系,应增加过程性考核比重,扩充实践性考核内容,增加特色内容性考核机制;针对课程成果转化,应着力推进产用、研学的双向一体化。由此,可以实现刑事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法治实践双向互动、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法治事业的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刑事法律诊所 法学高等教育 教育实践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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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洗钱犯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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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钰静 阮方晓 《法学(汉斯)》 2024年第8期5364-5371,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自洗钱犯罪正式入刑,对我国打击洗钱犯罪事业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自洗钱犯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客观行为入罪边界不明、主观要件内涵模糊、上下游犯罪平衡缺位等问题。对此,应从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出发,判断各客...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自洗钱犯罪正式入刑,对我国打击洗钱犯罪事业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自洗钱犯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客观行为入罪边界不明、主观要件内涵模糊、上下游犯罪平衡缺位等问题。对此,应从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出发,判断各客观行为是否应入刑,寻求“为掩饰、隐瞒……的来源和性质”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路径,强化自洗钱与上游犯罪间的系统协调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洗钱行为 法益保护 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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