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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2018年《竞争法》对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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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莉云 覃福晓 《南亚东南亚研究》 2020年第2期94-108,152,153,共17页
为了适应越南深化经济改革的需要,使越南国内市场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2018年,越南对《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这一举动表明越南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理念已经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合理原则,监管机构将更多地考虑企业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市... 为了适应越南深化经济改革的需要,使越南国内市场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2018年,越南对《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这一举动表明越南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理念已经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合理原则,监管机构将更多地考虑企业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新的《竞争法》引入了宽大制度,鼓励参与非法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主动投案,并对竞争监管机构进行重组,将原监管机构越南竞争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的职能整合成一个新的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由新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调查和裁决涉及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职能。新的竞争法采用合并式立法结构,由反垄断和反不公平竞争两个部分组成。探讨新竞争法中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内容,从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监管机构的重整、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集中六个主要方面来阐释新旧竞争法在反垄断部分的修改,是了解新竞争法的最佳途径。同时从监管机构独立性不足、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阈值设定过低、严重垄断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分析新的竞争法在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会对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越南 越南竞争法 反垄断规制 市场监管 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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