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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经济--法之类推:民法典亟待革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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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弗洛里安·浮士德
陈丽婧(译)
金可可(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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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密歇根大学
德国汉堡博锐思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德国图宾根大学
科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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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2期72-7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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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年度上海市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瑕疵担保责任与民法典的制定”(项目编号:02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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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涉及数字内容的合同非独立的合同类型,其仍受民法典调整,惟须作少许修正。就消费者合同而言,应规定撤回权的起始与消灭,撤回后数据的返还及删除。买卖合同之瑕疵规则依旧适用,租赁合同则应拓宽标的范围并延长终止期间,两者解除之法效果同于撤回。网络无偿给付中的责任源于债务关系,其成立依当事人意思或类似交易之接触判断。数据之保护,契约法上可适用一般规则,侵权法上并无必要创设一项关于数据的绝对权,颁布相应的保护性法律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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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立法
数据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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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Code;Legislation;Data;Consume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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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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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障责任——责任法上的另一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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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丽婧(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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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奥地利国家科学院
欧洲侵权法研究院
欧洲侵权法和保险法研究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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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2020年第2期142-166,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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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罗列了现行法中若干特殊的责任主体,尝试构建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体系——保障责任。该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依损害赔偿法,其欠缺充分的归责因素。然而,基于一些较弱的归责元素,仍足以成立保障责任。因保障责任人或其领域,使受害人难以向实质责任人主张请求权,这是保障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保障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也并非指向损害,而是指向该强制实现困难。此外需衡量的因素有经济上的转嫁可能性以及保险可能性。在设计责任的法效果时,应注意保护目的,法效果应与归责元素的强度相协调。每个责任主体都有相应的归责与免责事由,由此构造的是一个分层的保障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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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障责任
归责事由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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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ssurance Liability
Grounds for Imputation
Compensation of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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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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