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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适用推定的救济——从另一方当事人的角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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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亢睿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152-154,共3页
在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当案件事实不明时,如果法官进行推定,总会存在推定事实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由于案件事实是被推定而非以证据直接证明,所以不排除与客观真实不符的可能性。对于不利益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他... 在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当案件事实不明时,如果法官进行推定,总会存在推定事实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由于案件事实是被推定而非以证据直接证明,所以不排除与客观真实不符的可能性。对于不利益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他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官正确地适用推定制度,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审判 推定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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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认定与规制——以司法裁决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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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跃敏 陈亢睿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4-81,共8页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增加了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易导致法官误判。对此,司法实践已出现认定与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裁决。但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内涵模糊、法律规定有限以及认定的难度与成本较高,导致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处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增加了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易导致法官误判。对此,司法实践已出现认定与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裁决。但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内涵模糊、法律规定有限以及认定的难度与成本较高,导致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处理较为消极。为进一步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需要重塑当事人陈述的地位与功能,即以询问当事人作为获取证据性陈述的手段,并苛以真实陈述义务。在此基础上,厘清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与规制方式,并将宣誓制度设定为询问当事人的前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陈述 虚假陈述 询问当事人 真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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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判决书的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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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亢睿 《青年与社会(下)》 2014年第2期113-114,共2页
民事判决书是判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司法公正权威的体现。释法说理是民事判决书的灵魂和核心,说理不足的判决书是空洞的,无法令人信服的。因此,在司法文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对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是判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司法公正权威的体现。释法说理是民事判决书的灵魂和核心,说理不足的判决书是空洞的,无法令人信服的。因此,在司法文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对判决书释法说理予以足够的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判决书 释法 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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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心证的“自由”与“不自由”——以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的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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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亢睿 《才智》 2013年第11期211-211,共1页
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评价及采纳的基本制度,对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是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应的,本文试图从二者的比较中寻找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发现自由心证制度的"自由"与&qu... 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评价及采纳的基本制度,对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是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应的,本文试图从二者的比较中寻找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发现自由心证制度的"自由"与"不自由",以期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心证 法定证据 自由 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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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解前置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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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亢睿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3期255-267,共13页
我国已经开始了调解前置程序的探索工作,但现阶段的“调解前置程序”不具有强制效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置程序。通过对调解前置程序探索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到立法和强制力的缺失直接影响到调解前置程序制度价值的发挥。本文在证成调解... 我国已经开始了调解前置程序的探索工作,但现阶段的“调解前置程序”不具有强制效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置程序。通过对调解前置程序探索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到立法和强制力的缺失直接影响到调解前置程序制度价值的发挥。本文在证成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和可行性情况下,在立法层面对其与诉讼的衔接、适用范围、调解机构进行构建,并针对可能存在的程序风险提出防范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解前置程序 诉前强制调解 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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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中质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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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亢睿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7期55-59,共5页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是否适用该原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可以推知其亦符合区分原则。动产物权的类型主要包括所有权和质权两种。物权...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是否适用该原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可以推知其亦符合区分原则。动产物权的类型主要包括所有权和质权两种。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在出质人系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对质押合同及质权的效力认定尚无明确规定。对此,可以依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逻辑,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质权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但由于出质人对质押财产缺乏处分权,质权人要想取得质权,应当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押合同 无权处分 效力认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 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真实意思表示 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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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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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亢睿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1期4-6,共3页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谁来承担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并未予以明确,该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谁来承担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并未予以明确,该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于指示给付,被指示人向领取人进行给付是基于指示人的要求,被指示人若要就其给付主张不当得利也只能向指示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领取人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型不当得利 法律根据 举证证明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 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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