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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预决效力的展开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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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冰溶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87-100,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将证明效和争点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已决事实对后续私益诉讼发挥预决效力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将证明效和争点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已决事实对后续私益诉讼发挥预决效力的理论基础,然而这种混合模式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增加了法院的适用难度。鉴于公益私益衔接案件在程序保障方面的特殊要求,其预决效力不宜沿袭民事私益诉讼之间的免证效立场,而争点效理论中的“程序保障观念”可成为重塑民事公益诉讼预决效力的重要指针。在主观范围上,仅后一私益诉讼原告可对被告主张于已有利的公益诉讼已决事实,且其作为前诉案外人不受前诉预决效力约束;在客观范围上,预决事实应在主要事实(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减免责事由)的范围内展开。在作用条件上,要求当事人对预决事实已为充分攻防以及法院对预决事实已作出实质性判断;在作用效果上,承认民事公益诉讼预决事实对后续私益诉讼的遮断效果,但当事人提出新诉讼资料足以推翻原判断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预决效力 程序保障 免证效 争点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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