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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废品收购站内惊现“毒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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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运喜(文/图)
陈凯强(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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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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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公诉人》
2021年第9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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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石油类物质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716倍,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021年5月20日,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阴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赵某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生、赵某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市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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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提起公诉
上缴国库
污染环境罪
废品收购站
违法所得
有毒有害物质
石油类物质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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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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