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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内惊现“毒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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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运喜(文/) 陈凯强(文/) 《公诉人》 2021年第9期40-41,共2页
“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石油类物质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716倍,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021年5月20日,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阴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 “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石油类物质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716倍,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021年5月20日,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阴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赵某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生、赵某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市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起公诉 上缴国库 污染环境罪 废品收购站 违法所得 有毒有害物质 石油类物质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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