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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台湾民法权利的本质及其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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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复思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57-59,共3页
台湾民法的编纂,始于1928年2月1日国民党南京政府的立法院,采用德意志巴威草案式,第1编为总则,分7章,152条;第2编为债,分2章,604条;第3编为物权,分10章,210条;第4编为亲属,分7章,171条;第5编为继承,分3章,共88条。制定迄今60余载,仅于1... 台湾民法的编纂,始于1928年2月1日国民党南京政府的立法院,采用德意志巴威草案式,第1编为总则,分7章,152条;第2编为债,分2章,604条;第3编为物权,分10章,210条;第4编为亲属,分7章,171条;第5编为继承,分3章,共88条。制定迄今60余载,仅于1982年1月将民法总则,1985年6月将继承篇,亲属篇,略加部分修正。其主要立法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原则 民法总则 台湾 个人权利 立法精神 民法权利 当事人 意思表示 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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