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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射阳盐场中灶49—50号滩塑苫卤台(站)扩建与原盐增产的调查报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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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宽山 张义柱 倪小伟 《苏盐科技》 1998年第2期4-6,共3页
以塑苫卤台建设为主题,以对射阳盐场中灶工区49—50号滩进行的实地调查为例子,阐述了建好用好塑苫卤台,护好卤制好卤与生产工艺及原盐增产的关系;用投入产出比较的方式,对科学产盐的途径进行了较为积极有效的探讨。
关键词 塑苫卤台 降水 蒸发 投入 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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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求发展 共闯致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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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宽山 《苏盐科技》 1995年第2期26-29,共4页
一年多来的富民工程事业,收获是不小的。现在,我们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求发展闹致富的指导思想,为今后努力推进富民工程提供有力保证。 (一) 首先是如何认识富民工程的重要意义,我认为。最主要的有三点。 一、初步摸索... 一年多来的富民工程事业,收获是不小的。现在,我们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求发展闹致富的指导思想,为今后努力推进富民工程提供有力保证。 (一) 首先是如何认识富民工程的重要意义,我认为。最主要的有三点。 一、初步摸索出了一条适合于江苏盐场发展特点的富民兴盐之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市场竞争对盐业的困扰。已日趋严重。企业如何生存如何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富民工程 资源开发 庭院经济 淡水养殖 开发利用 求发展 主导产业 区域经济优势 盐场 原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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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水产养殖情况和今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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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宽山 《苏盐科技》 2001年第4期13-15,共3页
近年来,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水产养殖工作紧紧围绕产区结构调整和职工脱贫致富的重点工作及省集团公司一届三次职代会提出的"十五"期末实现"三个翻一番"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多方... 近年来,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水产养殖工作紧紧围绕产区结构调整和职工脱贫致富的重点工作及省集团公司一届三次职代会提出的"十五"期末实现"三个翻一番"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多方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产区结构调整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水产养殖业得以快速发展,产区职工非盐收入有所增加,职工生活基本得到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江苏 盐业集团公司 水产养殖 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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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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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荀华 陈宽山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7期49-50,共2页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适用。因此,紧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适用。因此,紧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为完善民事法律,在民法理论上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进行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一、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是完备我国民法理论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上过失责任 责任制度 立法完善 他方当事人 民事法律 民法理论 民事责任 契约过程 司法实践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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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下保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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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荀华 陈宽山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0期25-26,共2页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和《民法通则》第89条有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与之相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仍不尽完善。例如,保证企业破产保证的合同效力,保...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和《民法通则》第89条有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与之相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仍不尽完善。例如,保证企业破产保证的合同效力,保证企业解散、关闭或被撤销保证的责任承担以及保证人下落不明,死亡保证责任的确定等等,是人民法院审理有保证人保证的一些经济合同案件等所需正确确认和处理的问题。一、保证企业破产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作为保证人的企业破产,被保证的当事人又不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责任 被保证人 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 民法通则 保证合同 特殊情况 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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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集团诉讼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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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荀华 陈宽山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1期42-43,共2页
一、集团诉讼的条件集团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并非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可适用。根据我国新民诉法第55条之规定并结合有关理论和经验,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适用集团诉讼:(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2... 一、集团诉讼的条件集团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并非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可适用。根据我国新民诉法第55条之规定并结合有关理论和经验,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适用集团诉讼:(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2)集团内各个人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种类,即集团诉讼来源于一般的共同诉讼。(3)应有代表人代为诉讼。因集团诉讼人数众多,有的甚至成千上万,每个人参加诉讼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团诉讼制度 诉讼代表人 对方当事人 参加诉讼 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民诉法 诉讼形式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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