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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节目主持人新闻侵权及其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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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方军
陈小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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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经济广播电台
重庆新闻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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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传播力研究》
2017年第5期166-1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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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主持人、记者等因新闻报道或评论而被送上法庭被告席的事情屡见不鲜,被统称为新闻侵权。怎样的行为才能被称为新闻侵权?主持人的报道、评论的界限在哪里?节目主持人的言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得到豁免?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一般必须具备四个条件:要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的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有就是行为的违法性。而责任的豁免主要包括为了证明传播内容的真实、有权威的信息来源、受害人同意等。作为新闻节目的最后呈现者——节目主持人,其新闻报道或评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作出较为妥当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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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主持人
侵权
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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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22.2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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