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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自动驾驶下生产商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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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倩(译)
陈尔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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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维尔茨堡大学
天津大学法学院
德国柏林自由大学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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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3期41-5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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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现代法治视野下侦查行为的起点问题和法律边界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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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自动驾驶领域,技术的进步不可阻挡危险的发生。但人类司机只需在他所能掌握和控制的自动化系统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自动驾驶下,由于机器不能自己做出“正确”的决定,从刑法视角看,生产商可能需要对过失致人伤害、过失杀人、间接故意杀人、危害道路交通等罪承担刑事责任。生产商在此需要承担谨慎义务和个人责任。另外,生产商和研发人员在“两难处境”之下,如何编制紧急算法,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与韦尔策尔提出的扳道工案完全不同,程序员对于“两难处境”的编程,并没有创设法律上不被许可的危险。我们可以在不打破德国刑法教义学传统原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理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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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动驾驶
紧急避险
谨慎义务
容许的风险
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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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utonomous Driving
Emergency Avoidance
Duty of Care
Allowable Risk
Algorit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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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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