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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组织”的逻辑证成与实践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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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彦晶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4-121,共8页
设立人设立民商事组织时存在目标组织类型不确定、类型转变、类型多样等特殊情况。设立中公司理论无法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的基础上提炼出“设立中组织”,替代“设立中公司”。“设立中组织”涉及外部责... 设立人设立民商事组织时存在目标组织类型不确定、类型转变、类型多样等特殊情况。设立中公司理论无法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的基础上提炼出“设立中组织”,替代“设立中公司”。“设立中组织”涉及外部责任承担、外部债权行使、内部责任分担、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组织成员变动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和《公司法解释三》仅能解决前三个方面的问题,后三个方面的问题仍有待解决。“设立中组织”的法律地位应为合伙,设立人不应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设立中组织”内部关系应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规定处理;在责任和亏损分担上,不应适用“实缴”出资比例,而应适用“认缴”出资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组织 《民法典》 合伙 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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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宾q理论的解读及应用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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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彦晶 周磊 《经济研究导刊》 2006年第3期23-26,共4页
托宾q是指资本的市场价值与其重置成本之比。这一比例兼有理论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沟通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在货币政策、企业价值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应用。在货币政策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将资本市场与实业经济联系起来,揭示了货币经由资... 托宾q是指资本的市场价值与其重置成本之比。这一比例兼有理论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沟通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在货币政策、企业价值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应用。在货币政策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将资本市场与实业经济联系起来,揭示了货币经由资本市场而作用于投资的一种可能。在未来,我国货币政策如果开始考虑股票市场的因素,则托宾q将会成为政策研究与政策制定的重要工具。托宾q值常常被用来作为衡量公司业绩表现或公司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尽管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托宾q理论在我国的应用还很有局限性,但它依然给我们提供了分析问题的一种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托宾Q 货币政策 企业价值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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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还是创造:新型权利的表达逻辑 被引量:23
3
作者 陈彦晶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74-80,共7页
新型权利表面繁荣的背后有一些方法论上的隐忧值得关注:权利标准缺失,一些权利束、权能也被当作新型权利加以研究。在纷繁复杂的权利理论丛林中,学者应说明采用哪种权利理论在论证新型权利。新型权利研究在技术上也存在瑕疵,权利所对应... 新型权利表面繁荣的背后有一些方法论上的隐忧值得关注:权利标准缺失,一些权利束、权能也被当作新型权利加以研究。在纷繁复杂的权利理论丛林中,学者应说明采用哪种权利理论在论证新型权利。新型权利研究在技术上也存在瑕疵,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常被研究者忽略,其应予明确。新型权利证成中权利的冲突、权利义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应进一步精细化,利益衡量应当被引入到新型权利研究中。新型权利应该具有某种道德上的正当性,即从道德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所以新型权利的研究应当是一个发现的过程,而非一个创造的过程,发现的源泉应当是道德基础,尤其是公德。新型权利研究的目标应当是说服立法者或司法者接受该项权利的存在,那就要求研究的精细和对话性,而不能将所有有关利益的主张都赋予"权利"的身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权利 义务 利益衡量 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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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质疑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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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彦晶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1年第3期112-116,共5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适用商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法理,制度的依据在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具体应严格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种错误是可归责于相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善意应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 无权处分 登记错误 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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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 被引量:6
5
作者 陈彦晶 董惠江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第4期151-154,共4页
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不能以《公司法》第72条前3款的内容作为效力判断的标准,而应当采纳"合理性"标准,即股权转让限制是合理的,则有效;若明显的不合理,则无效。但是,合理与否须根据个案中每个公司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而非... 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不能以《公司法》第72条前3款的内容作为效力判断的标准,而应当采纳"合理性"标准,即股权转让限制是合理的,则有效;若明显的不合理,则无效。但是,合理与否须根据个案中每个公司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而非一个一成不变的格式。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是不允许的,绝对的股权自由流通则是可以的。不能为了追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置股权的流动性于不顾,而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限制 合理性 人合性 股权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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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视阈下的农地经营权入股 被引量:11
6
作者 陈彦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3期71-80,共10页
目前民法学界就农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经营权应定位于用益物权还是债权性质的租赁权。民法学说研究对象上仅仅关注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无视其入股公司的可能性。... 目前民法学界就农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经营权应定位于用益物权还是债权性质的租赁权。民法学说研究对象上仅仅关注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无视其入股公司的可能性。实际上,无论农地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只要其满足可转让、可估价的特点即可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因为农地经营权有存续期限,在商业账簿上要有所体现,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摊薄处理,这一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并无差异。农地经营权可以作为企业责任财产对外清偿,公司破产时,相比作为用益物权而言,农地经营权作为租赁权并不能够更好地保护承包权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经营权 入股 会计处理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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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规则商事适用的限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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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彦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44-157,共14页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因此,因重大误解的撤销在商事领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限制和商行为方面的限制。解释论上,应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一旦撤销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基于风险分配规则应当将风险配置给商主体而非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立法论上应在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重大误解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基础法律关系 交易安全 商主体 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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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力与公司社会责任关系论 被引量:5
8
作者 陈彦晶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6-104,共9页
公司权力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控制公司权力的手段;二是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自我粉饰权力的手段。深层关系体现在,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公司权力合法化。我国国有企业的权力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有... 公司权力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控制公司权力的手段;二是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自我粉饰权力的手段。深层关系体现在,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公司权力合法化。我国国有企业的权力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殊性,只有第一层关系,而无第二层关系。若想用公司社会责任来控制公司权力,需要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权力 公司社会责任 控制手段 粉饰手段 董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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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适用 被引量:3
9
作者 陈彦晶 裴健宇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1-11,共11页
《民法典》针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根据有偿、无偿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未就特殊类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作出限制,亦未表明当事人放弃解除权的约定是否有效。解释上应区分民事委托与商事委托、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就特殊委托合同的任... 《民法典》针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根据有偿、无偿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未就特殊类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作出限制,亦未表明当事人放弃解除权的约定是否有效。解释上应区分民事委托与商事委托、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就特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作出目的性限缩,并分别确认各类委托合同放弃特约的效力。民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不应受到限制,但商事委托合同不得任意解除,即便是商事无偿委托合同也不得解除。商事委托合同中的放弃特约有效,有偿民事委托放弃特约为有效;无偿民事委托放弃特约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商事委托 放弃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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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在反垄断法上的豁免 被引量:2
10
作者 陈彦晶 《北方法学》 2011年第3期109-114,共6页
从表面上看,特许经营所采用的分割销售市场、固定转售价格等措施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但是其具有享受豁免的理论和法律理由。理论的理由在于特许经营本身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发展仰仗于这些措施的采用;法律的理由在于《反垄断法》... 从表面上看,特许经营所采用的分割销售市场、固定转售价格等措施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但是其具有享受豁免的理论和法律理由。理论的理由在于特许经营本身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发展仰仗于这些措施的采用;法律的理由在于《反垄断法》提供了多种豁免条件,可以适用于特许经营。但特许经营在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存在例外,《反垄断法》调整特许经营应当谨慎并保持克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特许经营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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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1
11
作者 陈彦晶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88-191,共4页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过分简单,导致对于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误解,《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将误解消除,但就法律效果仍然未能言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应为法...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过分简单,导致对于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误解,《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将误解消除,但就法律效果仍然未能言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应为法定的契约承担,买受人取代出卖人取得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地位。租赁合同中有押金的,应由买受人负责返还;有租金先缴情形的,先缴的租金对于买受人发生效力,而不论买受人主观上明知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法定的契约承担 押金 租金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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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反思 被引量:1
12
作者 陈彦晶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32-41,共10页
我国现行第三人侵权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规则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司法机关又过分机械地适用了司法解释的规则,未能在适用中予以补救,带来了对受害人极为不利的后果。就目前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来讲,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施加... 我国现行第三人侵权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规则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司法机关又过分机械地适用了司法解释的规则,未能在适用中予以补救,带来了对受害人极为不利的后果。就目前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来讲,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施加了诸多限制,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得不到实现。为此,安全保障责任适用条件应适当放宽,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扩大。根本的问题在于立法和司法要平衡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追求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护,过分地追求任何一个,都将带来不利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补偿功能 预防功能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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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性质的二元论路径与展开 被引量:10
13
作者 陈彦晶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6期68-82,共15页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上向来有自治规则说与合同说之争,但两种学说均基于公司章程的宏观把握而立,未曾深入到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把握,单一地确认其为自治规则或契约均有不妥之处,应考虑章程的不同条款以确定其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上向来有自治规则说与合同说之争,但两种学说均基于公司章程的宏观把握而立,未曾深入到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把握,单一地确认其为自治规则或契约均有不妥之处,应考虑章程的不同条款以确定其性质,方能真正解决理论之困境与实践之难题。通行的公司章程之中,出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办法、表决权安排、利润分配条款应以合同性质来把握,非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修改;其他条款则纯属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应以自治规则的属性来认识,只要满足法定的章程修订表决权数即可进行修改;特定情形下还存在着自治规则被视为合同、合同性质的规则转化为自治规则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章程 合同 自治规则 二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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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替代责任——以美国法为镜鉴 被引量:4
14
作者 陈彦晶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5期58-65,共8页
美国法上特许人有时要为受许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代理和表见代理理论。特许人的替代责任既适用于受许人的合同行为,也适用于受许人的侵权行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美国法院在认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事实代... 美国法上特许人有时要为受许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代理和表见代理理论。特许人的替代责任既适用于受许人的合同行为,也适用于受许人的侵权行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美国法院在认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事实代理关系时适用的标准经历了从"控制权测试"到"媒介控制测试"的转变,对表见代理理论的运用也逐渐严格,体现了美国法在特许人替代责任上的严格化趋势。这背后隐含的是,法院在判定特许人替代责任时利益衡量的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许人 替代责任 事实代理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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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 被引量:2
15
作者 陈彦晶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年第3期98-103,共6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性利益等内容。但是有一些财产权,则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被...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性利益等内容。但是有一些财产权,则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被其享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财产权 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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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股东主体制度的革新
16
作者 陈彦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2期38-45,共8页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民事主体,并且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但《公司法》仅承认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实践中承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公司法》否定了合伙企业的一人公司股东资格。在《公司法》修订中...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民事主体,并且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但《公司法》仅承认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实践中承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公司法》否定了合伙企业的一人公司股东资格。在《公司法》修订中,在民法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股东主体资格,同时也应当明确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在股东主体多样化的前提下,《公司法》修订时应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多种民事主体形态设计股东相关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公司法》修改 股东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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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 被引量:5
17
作者 赵旭东 朱慈蕴 +9 位作者 赵万一 李建伟 徐强胜 汪青松 曹兴权 樊涛 肖德宇 陈彦晶 朱圆 张丽娟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89-107,共19页
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 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进一步解构了认缴制,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认缴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司法给予股东自治的空间更加宽广,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性。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基于中国的国情,聚焦于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必须秉持中国立场,践行中国道路。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分析股东身份纠纷发生诸场景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认定的规则在商事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二者之间反复摇摆,股东身份认定涉及组织法与契约法的双重法域关系处理,对于任何一方面法域关系规则的忽略或者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不得当都会导致裁判规则的偏颇。“谁是股东”这一中国式公司法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正再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提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体现了物化的人格与混乱的财产关系,是对公司人格的误读,公司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价值,回归人格意义表述。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了公司不特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路径,应当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推动公司将对不特定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内化为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三十五条、九十一条、二百条三个条文涉及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公司法修改时应废除认缴资本制公司中的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删除上述三个条文,通过出资义务履行规则的解释机制实施法定资本制度的特殊公司贯彻抽逃出资禁止的监管政策。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等提出,我国公司法应当增设“国有公司”一章,明确国有公司的概念和范围、规定国有公司的出资方式、股权结构等基本规则以及国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力配置、人员构成、责任承担等特别规则,明确党组织是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在国有公司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提出,我国法律上缺少对资本公积的具体调整规范,解释适用上的混乱不可避免,公司法修订时应妥善处理资本公积规则,对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一体对待。如果仍保留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概念的话,则应将二者在减资、分配等规则设置上一体对待。福州大学朱圆教授提出,介于营利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之间的社会企业设定了营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双重经营目标,有别于传统营利型企业。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营利公司不能直接用来解决社会企业所面临的双重经营目标之间的冲突及其调和,我国的公司法中应专门规定社会企业设立和运营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公司自治 股东资格 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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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重大变动
18
作者 陈彦晶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X期368-368,共1页
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即不得转回的规定,不利于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可要求企业更详细、规范地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以防止减值准备计提被滥用,避免一刀切的弊端,也有利于我国会计... 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即不得转回的规定,不利于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可要求企业更详细、规范地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以防止减值准备计提被滥用,避免一刀切的弊端,也有利于我国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的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减值准备计提 转回 会计信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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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还是实缴:股东权利行使基准的追问 被引量:12
19
作者 陈彦晶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52-64,共13页
《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但除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以实缴比例作为行使基准外,未明确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基准,引致争议。对此,在缺乏明确的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但除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以实缴比例作为行使基准外,未明确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基准,引致争议。对此,在缺乏明确的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先将股东权利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再将单独股东权细分为比例股东权和非比例股东权,少数股东权细分为按股份数计算和按表决权计算的少数股东权。股东权利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非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和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共益权和按股份比例计算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行使应采二层次判断,各股东均未实缴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部分股东实缴其余股东未实缴的,如果是按照章程的未实缴,则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如果是未按章程实缴,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按表决权计算的股东权利随表决权规则而定。但司法解散请求权应有例外安排,各股东均未实缴的,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加以判断;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未实缴的,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作为行使基准,但认缴出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的股东不得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 实缴 股东权利 行使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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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司法对商主体法定原则的突破 被引量:9
20
作者 陈彦晶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8-146,共9页
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司法 类推适用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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