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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同过失犯罪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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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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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8-3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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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说明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犯罪各个犯罪人的行为不但在客观上要存在联系,而且在主观上还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于过失犯罪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但是,共同过失犯罪人在主观上是有联系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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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
危害结果
过失行为
理论根据
共同过失犯罪
行为人
刑事责任
案例
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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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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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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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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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黄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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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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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学》95年第8期刊载施汉嵘、樊建斌二同志的《徐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文。笔者读后认为:本案是票据纠纷,还是买卖纠纷的争论,根源于原法院判决朱某侵犯原告徐某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不准确,造成了朱犯与张某、徐某和某食品厂之间法律关系混乱。施、樊二同志认为,原告徐某是“盗窃案件的受害人,徐某蒙受的损失,属于赃物返还问题。”但是原告徐某的1400元财物并不是朱犯盗窃走的,所以徐某才有理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引起争论。然而,朱某在某食品厂盗窃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某食品厂与张某、徐某之间不存在票据纠纷,朱犯与张某、徐某之间不是买卖关系,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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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帐支票
行为构成
有价证券
盗窃案件
票据纠纷
诈骗罪
要求赔偿损失
买卖关系
法律关系
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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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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