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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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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昊明()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610-622,共13页
持有型犯罪的条款数量很多,且历史悠久。相比传统的结果犯和损害犯,它有双重扩张与前置。针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有五类入罪理由,分别是物品本身危险因此禁止持有、持有物品具有危险目的、持有行为是其他犯罪的预备犯、持有行为刺激了其... 持有型犯罪的条款数量很多,且历史悠久。相比传统的结果犯和损害犯,它有双重扩张与前置。针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有五类入罪理由,分别是物品本身危险因此禁止持有、持有物品具有危险目的、持有行为是其他犯罪的预备犯、持有行为刺激了其他犯罪行为、降低证明要求。针对这五类理由,学界提出过批评,但也一一得到了回应。另外,承认持有型犯罪还带来了教义学上的难题,即过失型持有的可能、无害放弃持有的可能、持有行为是否是独立于传统的"作为/不作为"划分之外的第三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双重前置化 持有行为的独特性 刑事政策理由 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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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适当原则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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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昊明() 《刑法论丛》 2021年第3期286-300,共15页
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这条公理受到质疑。确实,自由不可计算,但自由种类有高下,在设立刑罚时应该考虑到受刑人的个体感知。这场质疑背后的中心矛盾是自由与风险的紧张关系。对此,可以进一步区分不同的自由。对于存在无法容忍的风险的领域... 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这条公理受到质疑。确实,自由不可计算,但自由种类有高下,在设立刑罚时应该考虑到受刑人的个体感知。这场质疑背后的中心矛盾是自由与风险的紧张关系。对此,可以进一步区分不同的自由。对于存在无法容忍的风险的领域,刑法的介入没有意义;对于涉及民主政体根本和公民个体自由这类的自由,自由优于安全;其他领域,则安全优于自由。道路交通案件则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在监管和自由之间选择合适比例。因此,并不是其他措施都无效就可以动用刑法,最后手段特性仍然是刑法的固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最后手段原则 计算自由 宪法根本前提 风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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