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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直接行使民行案件抗诉权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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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沙青 《内蒙古检察》 2004年第6期43-43,58,共2页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这在实践中给基层检察院直接行使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权造成一定的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抗诉权 再审 基层检察院 行使 案件 《行政诉讼法》 民事行政 障碍 意愿 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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