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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未有约定情形下如何确定增值税费的负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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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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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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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人》
2020年第10期79-8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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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属于纳税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含税价""税前价"是双方关于商品价格的一种表述方式,实际是针对商品价格的特别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应由消费者即买方负担。本文作者将以相关税收法律为依据,结合增值税计税原理对此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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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法律关系
违反法律
增值税
禁止性规定
价外税
增值额
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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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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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并存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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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昔伟
陈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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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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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5期57-6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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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合同有利于债务人,无需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债务加入人承诺按18%的年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承担与本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债务是否约定利息无关,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债的内容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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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务承担
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还款义务
债务负担
承包单位
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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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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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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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昔伟
陈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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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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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8期65-6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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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系建筑企业的法定义务。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通过投保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的焙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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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损害
近亲属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
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雇主责任险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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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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