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对两类人员重新犯罪必须从重处理
1
作者 陈礼虎 《现代法学》 1981年第4期45-46,共2页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对劳改逃跑后又犯罪或行凶报复...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对劳改逃跑后又犯罪或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劳教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罚,这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罪刑相应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新犯罪 劳教人员 打击刑事犯罪 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 量刑原则 加重处罚 犯罪分子 劳改犯 逃跑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