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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规范”应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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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费嘉 《中国船检》 2003年第8期76-77,共2页
目前,船舶设计部门、船舶修造厂、验船部门及港航监督部门,在船舶设计、修造、检验及安全检查中,主要是以1999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01年<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和2002年<钢质内... 目前,船舶设计部门、船舶修造厂、验船部门及港航监督部门,在船舶设计、修造、检验及安全检查中,主要是以1999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01年<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和2002年<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则>中明确指出:"本法规是执行法定检验的依据","除本法规规定外,本局接受中国船级社的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故<规则>与<规范>具有同等效力.有时在实际使用中发现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一方面有要求,二者标准不统一;二是有些要求<规则>中未提及,<规范>中有规定,而有些要求<规范>中未提及,<规则>中有要求.下面,结合电气专业实际谈谈个人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工程 《规则》 《规范》 船舶检验 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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