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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之义务属性辨析:信义义务抑或合同义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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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伟腾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89-97,共9页
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 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托管 信义义务 信义权力 信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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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研究——评《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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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伟腾 《新闻爱好者》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I0009-I0010,共2页
当前社会经济语境下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产物,它涉及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传统金融领域,同时也涉及诸如第三方支付、网络社交等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环节是多元化的,... 当前社会经济语境下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产物,它涉及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传统金融领域,同时也涉及诸如第三方支付、网络社交等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环节是多元化的,而这样的基本特征一定意义上构成了相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风险预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也是一个发展趋势。在上述整体社会经济语境下,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这一主题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持续探究,不同的研究主体从各自差异化的视角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预防这一特定命题给予了特别关注,涌现出了一大批相应的研究成果,而我们要重点进行评析的是其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一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中介机构 风险预防 市场主体 新兴事物 第三方支付 网络社交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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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短租的税法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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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伟腾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75-81,共7页
短租市场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正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长期游离于我国税法规制之外,这与国际经验不符。我国短租市场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共同居住型""二房东型""酒店式公寓型",应... 短租市场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正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长期游离于我国税法规制之外,这与国际经验不符。我国短租市场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共同居住型""二房东型""酒店式公寓型",应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对三种短租类型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则。针对税收征管问题,应确立短租平台对房东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地位,同时消除短租平台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弊病,实现增值税缴纳的分流。最后,应建立短租平台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与芝麻信用等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机制,以减少房东的偷税、漏税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租 实质课税原则 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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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场所乱象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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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伟腾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76-80,共5页
近年来,在现货延期交易及分散式柜台交易的推波助澜下,现货交易所乱象丛生,主要表现为非法期货交易、欺诈客户、违规增加交易品种等。面对现货交易场所的乱象,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进行治理。其中,立法层面应建立统一登记结算制... 近年来,在现货延期交易及分散式柜台交易的推波助澜下,现货交易所乱象丛生,主要表现为非法期货交易、欺诈客户、违规增加交易品种等。面对现货交易场所的乱象,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进行治理。其中,立法层面应建立统一登记结算制度,明确交易场所及居间公司的法律责任,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同时发挥同业公会力量;执法层面应发挥金融办的核心监管作用;司法层面应扫除诉讼程序潜在障碍,限制仲裁条款效力,充分运用代表人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货交易场所 统一登记结算制度 金融办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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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违约中第三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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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伟腾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7-12,共6页
美国在早期普通法时代对信托违约中的第三人采取了严格责任标准,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因而背负了广泛的调查义务。而到了商业时代,美国转而采用了“明知”责任标准,豁免了第三人的全部调查义务。美国的这一转变有其背后深刻的社会基... 美国在早期普通法时代对信托违约中的第三人采取了严格责任标准,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因而背负了广泛的调查义务。而到了商业时代,美国转而采用了“明知”责任标准,豁免了第三人的全部调查义务。美国的这一转变有其背后深刻的社会基础,同时也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及法律实践与美国有重大不同,美国当今采用的“明知”责任标准未必适用于我国。我国应当采取“明知或应知”的责任标准,向第三人施加有限的调查义务,而这可以从经济分分析的角度加以证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第三人 责任标准 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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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同法》第121条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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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伟腾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94-98,共5页
《合同法》第121条的本质为第三人风险分配规范,其背后有着强大的经济理性。第121条大体上是合理的,无须对该条进行限缩解释或废除。虽然第121条存在一定的粗糙性,但该粗糙性可通过外部修复和自我修复来解决。外部修复主要包括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21条的本质为第三人风险分配规范,其背后有着强大的经济理性。第121条大体上是合理的,无须对该条进行限缩解释或废除。虽然第121条存在一定的粗糙性,但该粗糙性可通过外部修复和自我修复来解决。外部修复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规则及不可抗力规则;自我修复则是指第121条作为一项补充性任意规范,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将其排除,并重新设定适应当前交易的第三人风险分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121条 风险分配 补充性任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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