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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被引量:
6
1
作者
陶保灿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62-62,共1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害人不知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害人不知晓此项权利,或者由于法院给检察机关及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或者原办案人员先人为主的主观因素影响等多方面原因,使得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事实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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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害人
请求权
抗诉
保障
人民法院
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
司法实践
原文传递
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求三日内告知被害人的规定有待完善
2
作者
陶保灿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6S期59-59,共1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该规定,对移送审查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该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以内就必须对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规定三日内告知,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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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查起诉
被害人
告知
移送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
案件材料
检察机关
近亲属
第二款
受案
原文传递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主体的界定
3
作者
朱乃飞
陶保灿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3期44-44,共1页
首先,从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设定权限,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主要是政府中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建设用地的领导;三是土地管理...
首先,从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设定权限,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主要是政府中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建设用地的领导;三是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建设用地的经办人员。包括业务处(科)长、办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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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占用土地
土地管理部门
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工作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
政府领导
盐城市城区
土地管理法
原文传递
题名
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被引量:
6
1
作者
陶保灿
机构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S期62-62,共1页
文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害人不知晓此项权利,或者由于法院给检察机关及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或者原办案人员先人为主的主观因素影响等多方面原因,使得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事实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被害人
请求权
抗诉
保障
人民法院
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
司法实践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求三日内告知被害人的规定有待完善
2
作者
陶保灿
机构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6S期59-59,共1页
文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该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以内就必须对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规定三日内告知,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做到.
关键词
审查起诉
被害人
告知
移送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
案件材料
检察机关
近亲属
第二款
受案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G271 [文化科学—档案学]
原文传递
题名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主体的界定
3
作者
朱乃飞
陶保灿
机构
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3期44-44,共1页
文摘
首先,从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设定权限,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主要是政府中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建设用地的领导;三是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建设用地的经办人员。包括业务处(科)长、办事人员。
关键词
占用土地
土地管理部门
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工作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
政府领导
盐城市城区
土地管理法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陶保灿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
6
原文传递
2
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求三日内告知被害人的规定有待完善
陶保灿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
0
原文传递
3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主体的界定
朱乃飞
陶保灿
《中国检察官》
1999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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