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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行为在药事法之规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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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万能 雷祥铃 《金陵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258-263,共6页
"药事法"所规范药品流通方式,包括制造、输出、输入、批发、零售(贩卖)、调剂、供应、运送、寄藏、牙保、转让、陈列,所规范流通场所包括药商、药局及医疗机构,并针对各流通行为分别规范产品及行为人之责任。本文系就药事法... "药事法"所规范药品流通方式,包括制造、输出、输入、批发、零售(贩卖)、调剂、供应、运送、寄藏、牙保、转让、陈列,所规范流通场所包括药商、药局及医疗机构,并针对各流通行为分别规范产品及行为人之责任。本文系就药事法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相关规范分析整理,提供整体管理机制研议之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事法 药品流通 药品许可证 医疗机构 主管机关 贩卖 流通管理 制造业 流通方式 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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