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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东星航空有限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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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官文生
徐正翔
林林
靖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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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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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1年第1期264-27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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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次】一、本案基本案情二、如何区分逃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三、在公司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实际控制人是否能认定为“主管人员”四、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应当划分主从犯一、本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武汉天河机场内),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汪彦锟。诉讼代表人张杰,男,××××年××月××日出生,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人兰世立,男,××××年××月××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因涉嫌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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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位
有限公司
案情
实际
主管人员
黄陂区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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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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