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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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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靳晓萱 《争议解决》 2024年第1期86-91,共6页
委托人在使用委托创作的计算机软件时,经常会与受托人就软件的使用范围问题产生不同观点。要确定委托开发软件的使用范围,首先要明确“委托创作特定目的”。从计算机软件本身来说,虽然其拥有与其他传统作品类型相比特有的性质,并且有《... 委托人在使用委托创作的计算机软件时,经常会与受托人就软件的使用范围问题产生不同观点。要确定委托开发软件的使用范围,首先要明确“委托创作特定目的”。从计算机软件本身来说,虽然其拥有与其他传统作品类型相比特有的性质,并且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以特别规定,但作为作品的一种,《条例》内容不可对抗《著作权法》内容。计算机软件作为委托作品时,对“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考量并不因其自身特点而与其他作品存在不同。从委托人委托创作的主观意识来说,其委托创作软件所面向的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的修改程度以及支付价款的时间和方式,都应作为考量“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委托作品 计算机软件 委托创作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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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的不平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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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靳晓萱 《争议解决》 2023年第5期2438-2445,共8页
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现状尚存在着权利人与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之间权利义务不平等的问题,而导致不平等的具体原因,则包括规则内在结构设置问题及规则外在立法形式问题,其中相关主体既涉及权利人... 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现状尚存在着权利人与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之间权利义务不平等的问题,而导致不平等的具体原因,则包括规则内在结构设置问题及规则外在立法形式问题,其中相关主体既涉及权利人与服务对象双方,又涉及提供传播平台的第三方,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分析“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不平等现状的表现与产生机理,可以尝试通过建立外部辅助机制、完善法律规则等方式克服此不平等问题,从而帮助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知–删除规则 不平等 权利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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