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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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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依莉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6期162-164,共3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的改进与完善,在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制定了关于损害自然人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构成他人严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的改进与完善,在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制定了关于损害自然人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构成他人严重精神伤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精神损失赔偿的具体细则。该条款对侵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构成条件作出了修改:一是合理的增加了侵犯客体的范围,明确有人格意义或者是有身份意义的特定物均可成为该条款所保护的客体;二是对主观要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要求侵权者的主观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把司法解释中的“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改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该条款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在司法实践中也随之呈现出需要各界反思与研究之处,因此理清该条款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内涵可谓之根本。对内涵定义进行明确性、类型化的界定与诠释,以赋裨益于今后的审判实务,以期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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