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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走小孩只为“吓唬”,构成犯罪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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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烜科 《乡镇论坛》 2011年第13期35-35,共1页
因与他人有过节,想吓唬一下“仇家”,便抱走“仇家”的小孩,让“仇家”着急着急,结果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判处了刑罚。2011年3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骗儿童案。
关键词 小孩 刑罚 拐骗儿童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 犯罪 人民法院 宜州市 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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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包“无钱”又归还仍算抢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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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烜科 《乡镇论坛》 2011年第10期36-36,共1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德胜镇男子莫某抢劫他人背包后,发现包内“无钱”,又把包归还原主,仍构成抢劫罪。近日,宜州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关键词 抢劫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 有期徒刑 宜州市 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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