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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税务处理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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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俊师 《纳税》 2011年第9期70-71,共2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投资企业 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 撤资 居民 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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