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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典型专利纠纷看我国专利制度完善及知识产权法院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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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元牧 马晓慧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4年第12期73-77,共5页
一件将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的案件,专利局从一开始就不应授予专利权,在其获得授权后,本应通过一次无效审查程序便得以宣告专利权自始无效,却由于案件自身以及我国专利无效审查制度方面的原因,以典型的"翻烙饼"的方式,... 一件将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的案件,专利局从一开始就不应授予专利权,在其获得授权后,本应通过一次无效审查程序便得以宣告专利权自始无效,却由于案件自身以及我国专利无效审查制度方面的原因,以典型的"翻烙饼"的方式,游走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历经九年四次无效程序,先后引发了专利侵权及无效诉讼案件多达二十余起,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福建、浙江等多个法院的多个审判庭的数十名法官及其他办事人员,专利复审委员会多个合议组的多名审查员,多家律师事务所的数十名律师,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占用了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本案为我国的专利制度敲响了警钟,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继续发生,本文将就由此出发,对我国专利制度进行反思,为我国专利制度特别是专利无效审查制度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特别是从解决"循环诉讼"和专利无效程序中典型的"翻烙饼"问题1出发,对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制度 专利无效审查 循环诉讼 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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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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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元牧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0年第8期6-6,共1页
7月6日,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办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为期4天的研讨会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进行了逐条讨论。最高人民法院... 7月6日,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办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为期4天的研讨会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进行了逐条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以及来自上海、江苏、四川、山东等全国十余个省市法院的法官及资深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参加了会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 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 专利代理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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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技术事实之审查——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谈起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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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浛菲 韩元牧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年第5期52-56,共5页
技术事实的审查是知识产权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之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主要有三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一是司法鉴定,二是专家辅助人,三是专家陪审员,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在知识产权法院中新设了... 技术事实的审查是知识产权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之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主要有三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一是司法鉴定,二是专家辅助人,三是专家陪审员,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在知识产权法院中新设了技术审查官,用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事实审查。文章通过对技术事实审查的一些基本制度的简单回顾,以期我国出台的技术调查官的选拔、管理规范更为科学公正,更能适应我国的国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事实审查 认定 调查官 技术法官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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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诉前证据保全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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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雪莹 韩元牧 赵晶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6年第8期79-82,共4页
我国《专利法》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中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是并未具体规定法院裁定如何解除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种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一般均因申请人正式向法院提起了... 我国《专利法》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中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是并未具体规定法院裁定如何解除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种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一般均因申请人正式向法院提起了侵犯专利权诉讼而终结,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出现由于超过临时措施期限未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审结的程序性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由于申请人15日内未起诉而经裁定审结的程序性案件,本文在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对上述首例案件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纠纷 诉前证据保全 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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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標誌的欺騙性及顯著性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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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莉娟 韓元牧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24年第4期44-55,共12页
一、引言:兩個案例在商標法理論中,根據商標與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可將商標分爲臆造性標誌、任意性標誌、暗示性標誌、描述性標誌。其中,描述性標誌,又稱叙述性標誌(descriptive mark),指的是具有描述性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商標。
关键词 暗示性 叙述性 描述性 任意性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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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許可終止舆先用權之適用一一從一起技術許可合同終止後的専利侵權糾紛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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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韓元牧 吴莉娟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23年第3期27-38,共12页
1984年利法颁怖實施时,先用作篇“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侵權例外情形之一,就寫進了専利法。至2020年10月,專利法歷經四次修改,“先用權”條款的表述始終没有燮化。實践中,於先用權的性質、适用條件、法律规定中诸如“原有範圍”“必要... 1984年利法颁怖實施时,先用作篇“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侵權例外情形之一,就寫進了専利法。至2020年10月,專利法歷經四次修改,“先用權”條款的表述始終没有燮化。實践中,於先用權的性質、适用條件、法律规定中诸如“原有範圍”“必要準備”等術語的界定等的討論亦不鮮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例外情形 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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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實用新型附圖在外觀設計無效宣告程序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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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莉娟 韓元牧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23年第4期38-47,共10页
一、問題的緣起,眾所週知,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其中,《專利法》第27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害、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申請人... 一、問題的緣起,眾所週知,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其中,《專利法》第27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害、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照片 文件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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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S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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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元牧 吴莉娟 《网络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伴随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始由传统的单机型销售软件永久许可证的模式向软件的网络服务模式(SaaS模式)转变。SaaS是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的简称,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兴起... 伴随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始由传统的单机型销售软件永久许可证的模式向软件的网络服务模式(SaaS模式)转变。SaaS是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的简称,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兴起于21世纪的一种完全创新的通过Internet提供软件的应用模式。SaaS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突破传统软件基于某种载体的买卖模式而代之以计算机软件出租权为基础的无体物非交付的租赁模式,这种模式的转换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提出新的要求,而这种要求的实现随着SaaS模式进一步成长为计算机软件的基本使用方式而变得十分迫切,从而对各项法律制度均造成深远的影响,而这种变化也应当首先被站在知识产权前沿的法律人所嗅探到,从而为该变化提供一些前瞻与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AAS 计算机软件 出租权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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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存储环境下网络存储服务条款问题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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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元牧 吴莉娟 《网络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114-127,共14页
网络技术以及SaaS行业的发展给网络存储模式注入了新的力量,网盘公司雨后春笋般地发展速度表明云存储大大促进了网盘服务的发展。不过,在行业发展的同时,法律服务也应当与时俱进,成为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否则,混乱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 网络技术以及SaaS行业的发展给网络存储模式注入了新的力量,网盘公司雨后春笋般地发展速度表明云存储大大促进了网盘服务的发展。不过,在行业发展的同时,法律服务也应当与时俱进,成为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否则,混乱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方面是抢夺客户的需求,一方面是用户无奈地抉择,这将严重阻碍行业的进步。无论对服务提供者而言,还是普通用户而言,合法、清洁、安全、稳定的环境是行业能够稳定发展的基础,法律服务的保障也应当成为行业发展的开路先锋。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多家网盘服务公司服务条款的汇总、分析、整理,针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归属问题以及服务商使用内容的约定"、"关于著作权条款的约定的设置"、"网盘服是否务应当负有高于避风港原则的注意义务"、"云存储下的信息安全问题"的探讨,试图为云存储的服务条款设置提供一定的总结和建议,希望能够为云存储行业积极健康的发展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存储 网盘 SAAS 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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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审查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的隐患及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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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韓元牧 吴莉娟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4年第2期57-69,共13页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利权授予的正当性。但由於任何人均可以针对同一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对此不作任何限制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并可能出现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审查决定。而且也会大大地加重专利权人的应诉负担.不合理地增加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效力、打击侵权行为的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法》 审查 专利权人 隐患 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行政效率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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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审查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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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莉娟 韩元牧 《法大研究生》 2014年第1期219-233,共15页
我国专利制度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特殊规定造成实践中专利权人为了遏制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利用'稻草人'以不参加口审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动提出宣告自己专利无效的虚假请求,从而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生效无效审查决... 我国专利制度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特殊规定造成实践中专利权人为了遏制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利用'稻草人'以不参加口审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动提出宣告自己专利无效的虚假请求,从而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生效无效审查决定。而当真正的被控侵权人再次通过无效程序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又以'一事不再理'为由,直接援引前次生效无效审查决定的结论,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文旨在通过探究'一事不再理原则'立法本意,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和专利制度中的特殊规定出发,剖析我国专利无效审查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前述隐患的形成原因,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规定及审查实务,提出解决前述隐患的可行方案,从而规范'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专利无效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专利无效审查 同样的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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