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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的适用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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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利楠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4期39-52,共14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带来了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行政罚款责任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因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性质认定的差异形成了不同进路。基于适用程序和提出惩罚性赔偿主体的不同,可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带来了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行政罚款责任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因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性质认定的差异形成了不同进路。基于适用程序和提出惩罚性赔偿主体的不同,可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惩罚性赔偿归纳为私人诉讼惩罚性赔偿和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两种。私人诉讼惩罚性赔偿因民事义务产生,旨在救济私人、填平损害,是一种民事责任,与行政罚款可同时适用不折抵;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虽因民事义务产生,但其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旨在维护公共利益、惩罚不法行为,是一种公法责任,与行政罚款同时适用时,为避免“一事二罚”,应根据两种责任作出的先后按照不同折抵规则进行折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行政罚款 民事责任 公法责任 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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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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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利楠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127-139,共13页
行政非诉执行中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拘束力。拘束力是行政判决的效力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效力,即行政判决要求案件相关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具体包括禁止反复的消极效力和重新处理的积极效力。由于... 行政非诉执行中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拘束力。拘束力是行政判决的效力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效力,即行政判决要求案件相关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具体包括禁止反复的消极效力和重新处理的积极效力。由于不予执行裁定与行政判决的相似性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准双向”的特殊构造,行政判决的拘束力可适用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不予执行裁定。但并非所有的不予执行裁定均具有拘束力,当行政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法院所作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行政机关应按照法院裁定意旨采取行动;当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法院所作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不产生该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不予执行裁定 行政判决 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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