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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列支业务经营费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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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永楚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1989年第9期61-61,共1页
自去年开始,上虞县各信用社经上级同意,采取了按信用社各项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业务经营费(不得超过3000元)的做法。从一年多来的实践看,信用社列支业务经营费弊多利少。一、削弱了信用社的积累能力。去年县联社崧厦办事处所辖的七个信用... 自去年开始,上虞县各信用社经上级同意,采取了按信用社各项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业务经营费(不得超过3000元)的做法。从一年多来的实践看,信用社列支业务经营费弊多利少。一、削弱了信用社的积累能力。去年县联社崧厦办事处所辖的七个信用社,单业务经营费一项就开支达2.1万元,估计全县五十七个信用社要开支15万元左右,这是一笔可观的资金。业务经营费开支的内容不外乎请客送礼等项,它严重地浪费了集体资金,削弱了信用社积累,也与勤俭办社的方针背道而驰。二、影响工作,造成腐败。自允许列支业务经营费以来,农行行、所领导有请必到,信用社忙得不亦乐乎,而且,吃、送标准日益提高,出现了一只河蟹廿元钱,八十元钱一条烟的状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勤俭办社 县联社 集体资金 上虞县 请客送礼 积累能力 有害无益 如家 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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