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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设单位侵占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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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典斌 颜保中 《检察实践》 2000年第3期52-52,共1页
新《刑法》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在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个问题上,新《刑法》有了较大突破,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如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以上罪名的设立对遏制单位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新《刑... 新《刑法》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在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个问题上,新《刑法》有了较大突破,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如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以上罪名的设立对遏制单位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新《刑法》却未规定“单位侵占罪”,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困难,甚至对一些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案件也不能处理。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分国有资产罪 增设 《刑法》 司法实践 单位受贿罪 颁布实施 犯罪主体 犯罪行为 社会危害 国家机关 侵占罪 罪名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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