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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司法中的利益平衡机理
被引量: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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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诚毅
颜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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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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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3-1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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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12JZD0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14AFX023)
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湖南经济产业化与生态化统一的法治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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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对生态利益的第一次权威性平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则是通过司法机制解决对生态利益与物质利益进行再平衡。赋予法官在解决具体个案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非常有利于维护生态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动态均衡。当然,赋予法官针对个案作出具体的利益平衡,决不意味着是让法官随意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权利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作出限制或扩张,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平衡标准和平衡原则。如果法官过度偏袒生态利益,这可能会影响到经济增长,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相悖,与人类追求富足生活的美好理想相悖;反之,过于强调物质利益,则环境会受到严重破坏,生态利益必然被忽略。因此,生态环境司法既不能无原则地牺牲关乎整个人类持久发展的生态利益,也不能一味地将物质利益的发展让位于生态利益,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裹足不前,要坚持二者的对立统一寻求生态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合理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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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质利益
生态利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司法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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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terial interests
ecological interest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litiga tion
judicial balanc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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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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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规划与法律如何衔接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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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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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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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第1期191-19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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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CLS(2011)B0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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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前由于计划经济的统制地位及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计划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几乎无人提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健全和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规划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才逐渐被人们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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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虚无主义
法治国家
宏观调控权
市场主体行为
国家战略
市场经济体制
宪法法律
发展总体战略
微观经济活动
初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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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123.9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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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则现状及研究构想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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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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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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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92-9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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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点科学研究应用研究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法治协同机制研究”(2019-GDXK-0006)
2020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GD20CFX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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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很重视有关营商环境的优化工作。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包括落实股东平等原则、体现公司的诚信义务和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分析中小股东权利受损的表现和成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对相关规则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构想:在考察规则内部设计之同时,应当注重外部视域的理论观察,尤其应当注重法律文化的培育和研究;同时,应当在理论和实践上共同探讨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机制,从而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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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中小股东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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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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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自然物法律权利与诉讼地位之争鸣与回应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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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诚毅
颜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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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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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46-5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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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2JZD037)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14AFX023)
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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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自然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以及是否享有法律权利的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通过对国内外为数不多的关于自然物法律权利及其诉讼地位的案件进行检视,胜诉、败诉、不予受理的结果兼而有之。随着环境伦理思想向法学领域的渗透,自然物权利理论引起了人们对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然而,由于该主张自身在理论根据、内在逻辑和现实层面上有一定欠缺,自然物权利理论很难成为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从制度层面看,自然物成为权利主体存在诸多困境,但应当对其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从而回应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为了使自然既能满足于人类的多重价值需求,又确保生态系统内部的和谐,我们有必要设计完备而现实可行的制度,从而合理规范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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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自然物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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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natural objects
right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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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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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经济法思辨
被引量: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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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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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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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企业》
2022年第4期121-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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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点科学研究应用研究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法治协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GDXK-0006
2020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项目编号:GD20CFX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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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府是否应当管制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价行为的问题引发了社会争议。其实这种情况下的市场失灵难以按照“市场至上”的理念来解决。从经济法角度思辨可知,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进行价格管制的合理性在于,当今社会中的政府与市场已呈相互融合的态势,政府干预具有了正当基础;在维护社会公平的意义上,经济法比民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行价格管制应遵循公私合作规制、分类规制和灵活规制原则。在多元价值的平衡上,“市场至上”理念在我国发挥空间比较有限。政府倾向于对价格活动实行必要的调控和监管,以期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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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突发公共事件
价格管制
经济法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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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714.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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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让座”引发的道德与法律之争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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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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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省湘潭县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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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力资源管理》
2014年第11期127-1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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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日,在郑州919路公交车上,一起因年轻人未让座起始、老人与之发生争吵、最后老人倒地猝死的新闻被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警方介入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看到,双方先是言语争执,之后发生了肢体冲突,时间持续约10分钟。小伙子先是坐在下车门后方的座位上,老人先走过去,双方出现言语纠纷。争执中,下车门前方有人起身给老人让座。老人坐下后,双方语言争执并未停止,老人随后又起身来到小伙子跟前理论,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车上乘客将两名当事人拦开,但双方语言争执没有停止,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此次冲突后,小伙子下车,老人倒地。有乘客反映,过程中,老人打了小伙子几个耳光,小伙子并未还手。事后,这位张姓老人的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父亲60多岁,患有心脏病,因他刚过世,不便对此评论。网评热议有称,年轻人应该给老人让座,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有评论说,如果乘车的年轻人没有坐在为特殊群体设立的座位上,并无为老人让座的义务,老人也要体谅年轻人的辛苦劳累。这应该属于道德范畴的争议。仅就这一事件的法律责任而言,当事小伙子应该就老人猝死担当什么责任,我们需要一个明晰的了解。只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争议和讨论,是为了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和极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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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责任
道德范畴
让座
媒体报道
年轻人
监控录像
中华民族
尊老爱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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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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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回应型法理念下我国经济法法治路径之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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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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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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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观察》
2021年第10期113-11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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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点科学研究应用研究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法治协同机制研究”(2019-GDXK-0006)
2020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GD20CFX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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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面对法律正当性被质疑的社会危机,伯克利学派将自然法哲学引入到法社会学中,建构了一种既能维护实质正义又能及时回应社会需求的"回应型法",其核心理念在于重视法律目的、追求文明的公共秩序、关注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以及建设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的非强制性干预模式体现了回应型法中参与协商的精神,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也契合了回应型法保持开放性以及主动回应社会需求的理念。然而,面对法律移植的现实困境、法律工具主义的负面影响以及现代化转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法治路径的深化可从重视法律文化研究和提升法律可信度来实现,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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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回应型法
经济法
法治路径
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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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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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益诉讼之诉、诉权与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探讨
被引量: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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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运秋
罗卉
颜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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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广东财经大学公益诉讼与公益法研究中心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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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第9期52-5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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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点科学研究应用研究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法治协同机制研究”(2019-GDXK-0006)
2018年度湖南省智库专项课题“建立湖南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与建议”(18ZWC10)之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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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是区别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的三重标准,但是,判断公益诉讼的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却有不同的要求,原告是否相同对公益诉讼诉的识别一般没有意义,而且被告不能提反诉。公益诉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和法定性,其性质是一种与实体权利相分离的程序性权利。诉讼请求是公益诉讼的核心和灵魂,设计好的诉讼请求是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的重要前提。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既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原状,也可以提起公益损害赔偿之诉,但是,公益损害赔偿之诉与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公益之诉,后者是私益之诉,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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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益诉讼
公益之诉
公益诉权
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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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ctio popularis
the right 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laims i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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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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