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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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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运华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1期66-71,共6页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解释为“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应当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应当局限于将实施医疗行为作为业务的营利行为,而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只偶尔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当限制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 医生执业资格 行医 就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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